未检故事
“谢谢检察官!没有你们,就没有这份大学录取通知书!”
时间:2024-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谢谢检察官!没有你们,就没有这份大学录取通知书!”2024年8月9日,小金(化名)对来到家中看望他的两位五河县检察官满怀感激,言语间流露出真诚与喜悦。

8个多月前他可不是这样。因为涉嫌盗窃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2023年11月对他进行问话,那时候的小金萎靡不振,重复地说自己知道错了,没有一丝活力。

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案件了解到小金没有前科,实施盗窃行为时不满18周岁,且在盗窃过程中只是帮助望风,所起作用小,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更重要的他还是一名高三在读学生,正面临一个关键的人生十字路口。为挽救这名未成年人,帮助其走好未来人生路,承办检察官为小金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保障其诉讼权利。多方联系被害人,促成双方达成谅解。12月25日,检察院对小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在考察期内,承办检察官经常电话联系小金,了解其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督促好好学习改造。小金积极配合,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矫治教育活动,态度好,热情高;十分珍惜回归校园这来之不易的机会,起早贪黑读书、做题,参加高考并如愿取得较好成绩。考察期满后,五河县人民检察院遵照相关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听闻小金已经收到安徽某大学录取通知书,检察官郭晨曦等人带着上大学用的新行李箱,前往家中看望,叮嘱小金在大学校园里继续努力学习,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增长知识与才干,不负青春好时光。意气风发,满脸笑容的小金诚恳表态:“我一定好好读书,将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多年来,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挽救经历类似的青少年近10人。五河县未检检察官表示,将继续遵循“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加强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