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从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进行培育、引导和影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大多数涉案未成年人存在家庭教育缺失或家庭教育不当问题。孩子是家庭的一面镜子,叛逆、逃学、网瘾、早恋、施暴直至犯罪,“问题少年”的背后多是源自“问题父母”,或是不管不问、疏于履职,或是过于娇惯、纵容溺爱。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温馨有爱的家庭环境,充分有效的父母陪伴,合理恰当的情绪尊重,科学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帮助孩子健康成长的最好礼物。
案例一:误入歧途的“朋友”
李某,男,17岁,成长于单亲家庭,高二学生。母亲忙于生计疏于管教,父亲以孩子不归自己生活为由怠于管教。李某在网上结识社会青年王某,经常一起玩耍,后受王某教唆,将张某约至一宾馆房间内,向张某索要钱财,逼迫张某使用微信扫码转账。
王某、李某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刑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就监护缺失问题对李某父亲、母亲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案例二:烫手的好处费
杨某某,男,17岁,沉迷网络游戏,为买游戏装备花费大量金钱,父母对其溺爱纵容,认为花点钱打游戏没关系,只要孩子开心健康就好,未加以有效管束教育。
杨某某在游戏中结识赵某,受利益诱惑,按照赵某要求提供银行卡,并将卡中钱取出,按照千分之十扣除好处费后,将钱存入指定账户,帮助上线转移诈骗资金。
检察机关结合杨某某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日常表现等,对杨某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其家长发出督促监护令,针对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导致接触不良网络信息、人员并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督促、引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三:妈妈,我不是故意的
小阳,男,6岁,自幼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直至入学年龄回到父母身边。小阳妈妈夏某在抚养过程中,因着急改掉小阳挑食等问题,长期打骂小阳,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在送医治疗后,经医生报警案发。
检察机关依法对夏某以虐待罪提起公诉,考虑到夏某到案后认罪悔罪、小阳与其哥哥日后生活照料等,建议对夏某适用缓刑。同时密切关注小阳身心健康、成长环境,通过心理疏导、发放救助金等方式开展救助,及时了解小阳与夏某的生活相处状况。夏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教育孩子方式方法的错误,非常珍惜现在和孩子相处的时光,也已经慢慢走进孩子心里,以前的事情再也不会发生了。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案例四:伸向花朵的黑手
小花,女,11岁,经家长联系,小花在某小区杨某家进行一对一补课。某日傍晚,杨某利用给小花上课之机,采取抚摸大腿、胸部、背部和亲吻面部的方式,对小花实施猥亵。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杨某被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刑罚。检察机关对性侵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从严批捕、起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同时扎实做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积极对小花开展心理疏导等多元综合救助,并针对案件反映的未成年人安全生活环境、安全教育等方面,对小花父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