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张某某猥亵儿童案
时间:2020-07-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猥亵儿童罪  公共场所当众  情节恶劣  检察建议


【要旨】

1. 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

2.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更应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张某某,男,1976年8月出生,某小学电脑教师。

    在2018年的电脑课上,张某某利用上课之机,在电脑教室内,以指导电脑操作为名,以揉、摸、触碰被害人胸部、肩部等身体部位的方式,多次对多名女童(年龄均在10到11岁之间)进行猥亵。其中,两名害女童因此患中度抑郁症、重度焦虑症,一名女童患轻度抑郁、焦虑。该案因被害女童家长报案而案发。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提起公诉及一审判决情况

2019年6月10日,检察机关对张某某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屡次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女童,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公开开庭审理期间辩护人对罪名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教室不能认定为公众场所,也不能认定为当众猥亵,且被告人属于自首。2019年8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女生采取揉摸隐私部位的方式实施猥亵,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猥亵多名未成人,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张某某系自首以及不能认定其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辩护意见和审判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以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年。

(二)提出抗诉及二审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后,被害人家属表示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检察机关认为申请抗诉理由成立,一审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张某某提出上诉。

2019118日,二审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出庭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时指出:张某某身为人民教师,利用上课之机,在学校电脑教室这一公共场所当众对名女童进行多次猥亵,并致三名受害女童出现精神方面疾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选择量刑起点。

2019年11月14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在校园这一公共场所,在学生上课时当众对未满十四周岁女生采取揉摸隐私部位的方式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张某某身为人民教师,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保护职责的人员,多次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猥亵,其行为造成三名女童出现容易暴躁、学习态度变化、学习成绩下降等症状,到医院就诊,其中二名女童还需药物治疗的严重后果,更应依法从严惩处。故抗诉机关及出庭检察员提出的原判未充分考虑张某某严重侵害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抗诉理由及检察意见能够成立,予以采纳。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改判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三)发出检察建议情况

2019年6月3日,检察机关结合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问题,向该县教体局发出检察建议,从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止校园性侵工作方案、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树立良好师德师风、完善教师准入制度、提高学生法治意识和自护能力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改进相关工作、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防止类案重发。


典型意义】

准确适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儿童犯罪的规定。

刑法对“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3条规定了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适用这一规定,是否属于“当众”实施犯罪至为关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9日公布的指导性案例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2号)指出,学校中的教室、集体宿舍、公共厕所、集体洗澡间等,是不特定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只要场所具有相对公开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在这些场所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据此,即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二)准确适用猥亵儿童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5条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更要依法从严惩处”的七种情形。从本案来看,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以下四种从重从严处罚的情形:一是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二是属于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犯罪;三是猥亵多名未成年人,并多次实施猥亵犯罪;四是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患上精神疾病。结合上述情节,理应对张某某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两级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上述情节,依法精准提出抗诉,深入全面阐述理由,最终促成法院改判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