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张某某绑架、猥亵儿童案
时间:2020-07-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绑架罪  猥亵儿童罪  特殊保护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行为人要依法从严惩治,对未成年被害人要特殊、优先保护。


【基本案情】

张某某,男,1990年7月出生,无业。

2019年5月31日,张某某进入某小学,在教学楼下遇到正在赶往教室上课的被害人小童(化名,2008年5月出生)。张某某以找校长办公室为由将小童诱骗至学校操场西边一隐蔽处,不顾小童的反抗,对其进行猥亵。后,张某某滋生了将小童带至外地后向父母勒索钱财的念头遂强行将小童拖拽至学校围墙处,并小童托举至围墙外,自己翻墙未果,从学校大门绕出。小童向过路车辆呼救,路人发现并报警,张某某见事情败露,随即逃离现场。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7月9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绑架罪、猥亵儿童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审查发现,张某某2008年4月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后,2012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再次刑满释放后,2014年12月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9年5月24日刚刚刑满释放,2019年5月31日又犯本案。张某某不仅有多次犯罪前科,而且几乎每次都在刚刚释放后不久就继续作案,作案对象均为未成年人,所实施又均系严重暴力犯罪,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

2019年8月23日,检察机关以张某某犯绑架罪、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其所犯猥亵儿童罪提出了接近上限的量刑建议,其所犯绑架罪虽系未遂,也提出较高的量刑建议。同时指出: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绑架罪被判刑,在服刑期间即开始酝酿再次犯罪,刚刚刑满释放即再次作案,且作案地点选在小学校园,作案对象针对的是防卫能力弱、不满12周岁的女童,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

2019年11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以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并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考虑到本案在被害人所在学校造成一定影响,为避免对被害人产生二次伤害,影响被害人的学习、生活,检察机关主动与教育部门沟通协调,帮助被害人办理转学手续,协助被害人转入新学校,为被害人走出阴影开始新的生活创造有利条件。

    鉴于作案时被告人轻易骗过学校门卫暴露出学校安全管理漏洞,为避免再次发生此类案件,检察机关主动与区教体局沟通,在教体局支持下,为全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以及部分学生家长和学生代表举办了校园安全专题讲座。专题讲座后,检察机关还随机走访部分学校,督促各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部分学校还在校园内开展安全巡逻。

 

典型意义

一是对被告人从严惩治本案中,张某某多次针对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此次犯罪仍然针对未成年人,足见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严惩检察机关综合分析各种量刑情节,其所犯猥亵儿童罪提出了接近上限的量刑建议;张某某所犯绑架罪虽系未遂,检察机关也提出较高的量刑建议,并在庭审指控犯罪时充分阐述了理由,终使张某某得到依法严惩

二是对被害人特殊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关爱救助工作,主动协调职能部门,借助社会力量,提供身心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法律支持等多元综合救助,帮助被害人及其家庭摆脱困境。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转学,有利于未成年人尽快走出犯罪阴影,开始新的生活

三是为校园安全助力建言。本案中,检察机关并未简单就案办案,而是在及时分析案发背后的校园安全漏洞的基础上,主动送法上门,举办专题讲座,并联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开展调查走访,积极推动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为构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贡献了检察力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第二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