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牛某某强奸案
时间:2020-07-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强奸罪  精神发育迟滞  事实孤儿  全方位救助


【要旨】

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积极对处于“事实孤儿”状态的未成年人被害人实施全方位综合救助。同时严格审查证据,及时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


【基本案情】

被告人牛某某,男,1946年5月生,农民。

2019年7月22日中午,被告人牛某某将在其家门口玩耍的被害人赵某(女,2005年4月26日出生,案发时已满14周岁)带回家中。当晚22时许,牛某某在家中对赵某实施奸淫(未遂)。经鉴定,赵某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7月2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为由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牛某某。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牛某某和多名证人均证明能看出被害人赵某的智力不健全,同时犯罪嫌疑人牛某某供述其不认识被害人赵某,被害人赵某陈述其不认识牛某某,其不是自愿与牛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根据本案证据情况,检察机关于2019年8月3日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牛某某,同时为完善证据体系,向公安机关提出对赵某发育情况,有无性防卫能力进行鉴定的继续侦查取证意见。后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该鉴定意见,强化了本案的证据体系,为有力指控犯罪打下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审查逮捕期间,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还了解到,被害女童赵某的父亲、祖父、祖母均去世,母亲离家多年,杳无音讯,赵某现寄养于其亲戚家中,但其亲戚不愿承担监护责任,赵某实际上处于无监护人的状态,属于“事实孤儿”,其生活和安全无法得到正常保障。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检察机关立即与当地民政局沟通,两单位派员前往赵某所在村庄进行调查走访,向村民和村干部了解赵某寄居家庭情况以及赵某生活学习情况等。根据了解、核实的情况,检察机关一方面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赵某提供司法救助4000元,另一方面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争取县委县政府支持,力争长效解决赵某的生活、学习、安全问题。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在县委县政府的支持及民政部门的协调下,赵某作为“事实孤儿”被安置在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生活,并收入城区某小学就学,上下学和生活在福利中心的其他孩子一起由福利中心派专人负责接送,长效解决了赵某的生活、学习和安全问题。

2019年11月5日,检察机关以牛某某犯强奸罪(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对牛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判处刑罚。2019年11月30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判决牛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典型意义】

    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不仅要依法追诉犯罪者,更要关注如何更好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解决未成年被害人面临的实际困难,积极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条件。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及时为生活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同时积极探索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的形式,争取县委县政府支持,联合民政、教育等多个部门,形成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救助合力,妥善安置处于“事实孤儿”状态的未成年被害人,力求长效解决被害人面临的困境,为类案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同时,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案件要坚持依法严厉打击的原则,要严把证据关。运用继续侦查取证提纲、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查取证,完善案件证据体系,有力指控犯罪。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三百一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