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丁某某等4人附条件不起诉案
时间:2020-07-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盗窃罪  附条件不起诉  考察  亲职教育


【要旨】

办案中,准确把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区别,认真践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理念,宽严相济,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价值,给涉罪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男,2000年10月生,高二学生。

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男,2000年10月生,高二学生。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男,1999年4月生,高二学生。

犯罪嫌疑人韩某,男,1999年11月生,高二学生。

2016年8月至12月,人分别伙同其他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在校学生,实施盗窃燃油助力车行为起。袁某某参与作案起,其中起行为时未满16周岁,另外起涉案金额约3000元;丁某某(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参与作案起,涉案金额约4000元;韩某(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参与作案起,涉案金额约4000元;胡某某(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参与作案起,涉案金额约2300元。2017年3月,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袁某某、韩某、胡某某在家属陪同下陆续到公安机关投案,后人均被取保候审,赃款赃物已被追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7年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上述人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办案中,检察官经社会调查了解到,人均系高中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较好,相互间有的是高中同学,有的是初中同学。案发后,人系投案自首,人均认罪悔罪。考虑到该案涉案金额不大,人均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该院决定,对人全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为个月,并由检察机关联合学校共同对他们进行考察。考察期间,检察官充分利用该院法治教育中心,对名未成年人进行了法治教育,帮助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对家长开展亲职教育,告诉家长要多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和交流,关心孩子所思所想。人均表示将充分珍惜检察机关给予的改过自新机会,把更多精力放在学习上,努力成长成才。考验期内,丁某某等人每月一次到检察机关接受谈话,汇报生活、学习情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文化课和专业课都有很大进步。其中两人作为体育特长生,在国家级和市级比赛中夺冠、获奖,人在期末考试中,英语取得全校第一的成绩,其他功课成绩也有很大提高。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依法对人作出不起诉决定。2019年高考中,两人考上一本,一人考上专科学校。


典型意义

如何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严格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如何精准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检察机关办理的丁某某等4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作了一个很好的示范。办案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区别,认真践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理念,既关注到了该案系团伙盗窃、多次盗窃等情节,没有一宽到底、一放了之;也考虑到了相关犯罪主体是未成年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较好,具有教育、感化、挽救可能性等因素,没有一严到底、一诉了之,而是在宽严相济的大前提下,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价值,通过跟踪帮教给了涉罪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