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刘某某附条件不起诉案
时间:2020-07-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附条件不起诉   异地帮教


【要旨】

本案中,办案检察机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理念,审查逮捕时依法不批捕,审查起诉时,依法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依法决定不起诉。在考察期间,两地检察机关异地协作开展考察监督帮教工作,为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提供了最大便利。


基本案情

刘某某,男,2001年11月生高中学生。

2018年2月1日,刘某某在QQ号上留言称有“黄色”视频出售。陈某某看到留言后,通过微信红包分二次向刘某某购买了48部视频。经鉴定,其中41部为淫秽视频。2018年3月8日,刘某某被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公安机关以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请批准逮捕。2018年3月21日,检察机关以无逮捕必要为由对刘某某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刘某某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于2018年7月20日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刘某某居住学习地均在异地,距办案地点300多公里,按照正常监督考察观护帮教程序,刘某某需在半年考验期内,每月到办案检察机关汇报一次思想认识、平时表现等情况,其在考验期内将来回奔波近4000公里。鉴于刘某某面临高考,最大限度地降低长途奔波对其学习造成的影响及给家庭带来的经济压力,更好地实施考察监督帮教观护,办案检察机关通过与刘某居住地检察机关协商,共同签订了《异地协作考察监督观护帮教协议》,由刘某居住地检察机关指派专职未检检察官作为考察监督人,与当地团县委、关工委、刘某某所在学校共同成立帮教小组,合力对刘某某进行帮教。考验期内,居住地检察官每月听取刘某某的思想汇报,向其法定代理人和班主任老师全面了解其详细情况。原办案检察官则不定期与刘某某进行电话交流、微信沟通。两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确保了异地协作考察监督帮教工作取得实效。

考察期间,刘某某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接受教育,并按要求定期向两地检察机关汇报思想,努力学习,团结同学,表现良好。综合以上情况,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019年7月,刘某某顺利考上大学。


典型意义

张军检察长指出,对于一般的盗窃、抢夺、霸凌、伤害等(未成年人)犯罪,确属初犯、偶犯、被引诱犯罪的,就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能够宽缓的要尽量从宽到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法律规定的,要依程序做好各方面过细工作。本案中,从审查逮捕阶段的不批捕,到审查起诉阶段的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办案机关始终遵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规律,真正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落到了实处。特别是两地检察机关开展的异地协作考察监督帮教工作,为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提供了最大便利,也为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了更优方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