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付 检察官帮双方理清了
时间:2021-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虽然实际应增加给付的标的额很小,但案件却经历了法院一审、二审、再审,以及市级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等数个程序,当事人为打这场官司前后更是耗时5年。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张克德依当事人申请在复查这起案件过程中,经过10多次锲而不舍的沟通联系和调查走访,日前,终于促使纠纷双方达成和解。 
  这是一起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大伟(化名)原系蚌埠市某大学的保安。2016年7月,该大学根据国家关于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部署进行保安服务社会化改革,与包括大伟在内的所有保安分别签订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大伟向属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对于该仲裁裁决结果,大伟不服,便向蚌埠市蚌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大学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请求判令该大学双倍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带薪休假金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共计6.6万余元。 
  蚌埠市蚌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蚌埠某大学根据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规定,与大伟解除合同合法,但应向大伟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大伟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予支持,但大伟在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与本案计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无关,应根据大伟在蚌埠某大学的工作年限计算年休假工资;大伟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工资等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该大学应支付大伟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1.39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大伟不服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5月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二审判决,大伟仍然不服,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大伟又向蚌埠市检察院申请监督,亦未获得支持。2019年5月,大伟就蚌埠市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的决定向省检察院申请复查,要求蚌埠某大学支付其在该校工作8年时间里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万多元和未休年休假工资4000多元。 
  张克德承办了这起申请复查案件。他经过审查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是以劳动者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累计为基础计算,而不是仅计算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申请人大伟在其他单位工作过且提供了相应证据,原审法院计算年休假天数时,认为大伟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与其在本案中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无关,仅依据大伟在蚌埠某大学工作的年限进行认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张克德同时还认为,大伟的法定节假日工资诉求事实依据不足,无法支持。 
  考虑到如果将大伟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加上,其年休假期限也只有10多天,据此计算,法院判决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仅比实际少了2000多元,标的额不大,而原判又不存在其他错误,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张克德决定尽力促使双方和解。 
  在与大伟电话沟通中,张克德告诉他,其所诉求的法定节假日工资事实依据不足,未休年休假工资证据还需要进一步补强。大伟表示愿意补强未休年休假工资证据,但坚持认为自己的法定节假日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了解大伟的态度后,为慎重起见,张克德要求蚌埠市检察院帮助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相关证据得到初步核实后,张克德又多次与大伟在电话沟通的基础上,专门接访了他,当面进行释法说理,并告知如果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再审可能的判决结果。然而,大伟仍然坚持两项诉求均不放弃。 
  此后,张克德专程前往蚌埠某大学,了解案件情况及校方对和解的看法。校方表示,针对大伟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诉求可以和解。了解校方的态度后,张克德回过头来又数次联系大伟,向其讲清讲透法定节假日工资诉求为何不能得到支持。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大伟不再坚持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主张,仅要求就未休年休假工资进行和解,同时要求校方另行给付一定的补偿。 
  眼看大伟态度有了松动,张克德再次与蚌埠某大学沟通,校方对大伟之前在其他单位工作过表示认可,同时考虑到大伟毕竟曾经是自己本单位的职工,愿意另行给付2000多元的补偿。2021年6月4日,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大伟与校方互谅互让,达成了和解协议,校方同意支付未休年休假金和相关补偿共计5400元。 
  日前,张克德电话回访大伟时了解到,蚌埠某大学已将上述款项全部转给了他。“尽管除了当面接访,还先后10多次与当事人电话沟通说理,过程有些劳心费力,但能够让当事人大伟结束5年的维权之路,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我觉得还是值得的。”张克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