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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三山: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公开听证会
时间:2020-05-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5月14日上午,芜湖市三山区检察院举行一场涉及民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该院检察长郑海涛主持,办案检察官、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侦查人员参加,市、区工商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芜湖市检察院相关部门领导到会观摩指导。

  位于芜湖市三山区芜湖绿色食品经济开发区内的安徽省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2年10月,经营范围系果冻加工和销售、销售进口食品日用品等。2015年5月初,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林某某联系合肥某公司以收取2个点的开票费的代价为其开具1070400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林某某利用上述发票抵扣了税款,骗取抵扣税款155528.2元。2018年11月8日,林某某在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林某某积极筹措款项补缴所抵扣的税款,并于2020年5月12日将税款交至指定账户。

  案件受理后,案件承办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同时到涉案企业做了实地调查。承办人表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的税款数额为15万余元,数额超过立案追诉标准的幅度不大,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审查起诉阶段能积极筹措款项补缴其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抵扣的税款,并及时全额补缴至该院财政账户。

  该公司一直是外向型企业,产品主要销往美国、日本、韩国、东南亚国家,受疫情影响,海外订单全部取消或暂停,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确实面临较大困难。承办人认为,在这一特殊时期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温度的司法环境,因此,依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及高检院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中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和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考虑到该案办理的社会效果,同时建议就该拟不起诉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情和法律适用等情况,阐述了拟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是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目前企业靠其艰难支撑,一旦起诉,企业将面临倒闭的风险,在岗的100余名工作人员也将失业,会对本区的营商环境以及社会稳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随后侦查机关的代表介绍了案件的侦办情况,表示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积极退赔,也挽回了其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予以认同。

  参与听证的区工商联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决定。与会人员对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赞同和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