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克功杀人案
黄克功,江西南康人,1911 年出生。1929 年参加革命,犯罪前任抗日军政大学六队队长。1937 年10月5日,因求婚不成,枪杀陕北公学女生刘茜。1937年10月11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由雷经天担任审判长,在陕北公学公开审理此案,胡耀邦、王卓超、徐时奎作为公诉人出庭执行任务、陈述意见。法庭当庭宣布判处黄克功死刑。
黄克功枪杀刘茜案,虽说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但当时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处理这个案件所体现的法制的严肃性、民主性和平等精神,对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如著名的民主战士李公朴所预言:“它为将来的新中国建立了一个好的法律榜样。
毛泽东就黄克功案给雷经天的信
1937年10月,抗日军政大学政治部副主任胡耀邦(左三)在公审黄克功枪杀刘茜一案中,作为机关团体的代表,与边区保安处王卓超、法院检察官徐时奎一同作为公诉人出席法庭
黄克功案的公诉书
肖玉璧贪污渎职案
肖玉璧,陕西清润人。1933年参加革命。1938年7月至1939年2月任靖边县张家畔税务局局长期间共计贪污公款3300元。1939年4月,潜逃至绥德为蒙骑独立旅招募新兵,企图升官发财,叛变革命。1941年2月回家,被政府发现捕获,送交边区保安处。同年6月转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7月18日由检察员刘临福出庭公诉。高等法院依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判处肖玉璧死刑。1942年1月5日的《解放日报》就此发表评论:在“廉政政治”的地面上,不容许有一个“肖玉璧”式的莠草生成。有了, 就拔掉它!
绘图 陈一文
李清远特务案
李清远,24岁,台湾人。1937 年3月由台湾到满洲。1938年7月到日本特务机关设立的“三兴公司”服务,受日本特务机关指示,于7月5日以卖烟叶为名,与汉奸王忠至太原一带刺探中国军情,散布谣言。当地群众报告八路军游击队,遂将该犯逮捕解送至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经检察机关侦查证据确凿,提起公诉。1939年 1月11日,高等法院判处李清远死刑。
李清远点名单
李清远案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