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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史⑧】晋察冀等抗日民主政权的检察制度
时间:2021-04-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抗日战争时期,除陕甘宁边区外,在晋察冀边区、晋冀鲁豫边区、山东抗日根据地也有检察制度的实践。

  晋察冀边区的检察制度 

  1938年2月,晋察冀边区成立临时高等法院,王斐然任院长。1943年2月4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晋察冀边区法院组织条例》,规定各级法院设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若干人,得以该管辖地区地方行政长官兼任首席检察官;县司法处设检察官1人,由县长兼理之。

  <第3327期>【检察史⑧】晋察冀等抗日民主政权的检察制度

  1943年2月4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晋察冀边区法院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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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冀鲁豫边区的检察制度 

  1941年9月,晋冀鲁豫边区成立高等法院,浦化人任院长。1941年10月15日公布的《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高等法院设置检察处,设检察长1人,检察员若干人,由院长呈请边区政府任命。检察长对高等法院的判决如有不同意见,有权向边区政府提出控告。边区政府可组织特别法庭或交还高等法院复审。1946年3月,晋冀鲁豫边区《关于公安司法关系及城市管理分工的指示》规定,公安局代行司法部门的检察权,以检察机关的资格向司法机关起诉。1948年1月,晋冀鲁豫边区设审检厅。1948年9月,晋察冀边区和晋冀鲁豫边区合并,成立华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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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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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3年11月24日,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兼检察长浦化人签发的通令。

  山东抗日根据地的检察制度 

  1941年4月23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改进司法工作纲要》和《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为加强检察制度保障人权,保证政令之进行及检举违法失职人员,特成立各级检察委员会。各级检察委员会与各级行政委员会及同级法院系平行关系。这是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开端,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检察制度中的贯彻和体现,是人民检察史上的一项制度创举。新中国成立后,发展和完善了检察委员会制度,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检察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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