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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史⑩】新中国成立初期和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探索中的人民检察
时间:2021-05-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949年9月2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争即将取得全国胜利的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会议肩负起时代和人民的重托,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且制定了两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开国文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为创建新中国国家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础和法律基础。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委员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检察署的职权是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同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第一次会议。罗荣桓检察长宣布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并要求尽快制定检察署组织大纲,从速建立机构,开展检察工作。194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启用印信,正式办公。同年12月20日,毛泽东主席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这是新中国关于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单行法规。 

  1950年2月21日,毛泽东主席批准《最高人民检察署一九五O年工作计划纲要》,明确1950年检察机关的首要工作是建立各级检察机构。1950年9月4日,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建立检察机构问题的指示》,要求1951年全国普遍建立各级人民检察署。正是由于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重视,1950年重点建立人民检察机关的计划基本实现。到年底,最高人民检察署设在全国五大行政区的检察分署全部建立,全国50个省、直辖市和省一级行政区有47个建立了检察机构,并在一些重点专区和市、 县建立了人民检察署。 

  1950年7月26日至8月1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最高人民检察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法制委员会联合召开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同时也是第一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为了加强人民检察制度的建设,最高人民检察署根据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的精神, 加紧进行了有关检察制度的立法工作。在实施《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的基础上起草《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并进一步修改了《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这两个法律文件施行了三年,推进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设。 

  检察机关的创建是在相当困难的条件下进行的。由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检察机构没有延续下来,因而创建新中国检察机关时,既无组织基础、又缺乏工作经验,一切不得不从头做起。再加上中国历史上缺乏民主和法制的传统,检察工作又是一项新的工作, 它的性质、任务是什么,为什么有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还要设置检察机关等问题,很少为人们了解,甚至出现了检察机关“可有可无”的片面观点。面对这种情况,新建立的检察机关和刚刚走上新岗位的检察干部,没有消极等待,而是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一方面广泛宣传检察工作,一方面积极投入当时的社会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实际斗争中去,依靠群众,埋头苦干,以有限的人力和物力,抓重点,办大案,检举要犯,平反冤狱,以实际成绩显示了检察工作的重要作用,扩大了检察机关的影响。 

  新中国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等各项社会改革之后,党中央公布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从1953年起,我国进人社会主义改造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并开始执行国家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为保证总路线、总任务的实现,中共中央十分重视国家的法制建设。1954年9月15日至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改“人民检察署”为“人民检察院”,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会议选举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提名制、 列席人大会议制及任免制,系统地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设置、职权,行使职权的程序,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内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人民检察制度翻开了崭新篇章。 

  1954年至1957年上半年,是人民检察事业发展的大好时期,全国检察组织机构体系基本建成,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在组织机构方面,1954年8月, 最高人民检察署设在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五大行政区的分署,随着各大行政区的撒销而全部撤销;1955 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成立;1955 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成立; 1955年底, 全国各地人民检察院已基本建立起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内设机构也重新调整设立。195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 

  在业务工作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已全部担负起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审判监督和对刑罚的执行监督也有所进展。1956年,经过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共有2700件。在当年经法院重新审理的1429件中,决定改判和发回更审的有1159件,占81.11%。 这对于正确执行法律,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以及重罪轻判和轻罪重判现象,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一般监督和处理人民申诉方面,各级检察机关也做了许多工作,处理了一批违法乱纪的案件;对于参与民事诉讼工作,进行了一些试点。 

  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党的指导思想开始出现“左”的偏差。此后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和1959年庐山会议后的反右倾斗争,使“左”的错误进一步延续。经过这三次运动的冲击,从中央到地方刮起了一股对检察机关的“取消风”,给检察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1960年11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三机关实行合署办公,最高人民检察院仅保留二三十人。 

  总的来看,新中国成立后17年的人民检察,确立了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 一府两院”的国家机构体制得以基本定型;检察机构和队伍有了很大发展,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逐步发挥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作用。同时,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 检察工作也受到了一些质疑和冲击,符合国情的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处在实践和探索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