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署的建立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署的职权是:“ 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194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正式办公。
最高人民检察署的办公地,位于北京司法部街72号。1958年被拆除。
最高人民检察署的设置
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第一次会议, 会议由罗荣桓主持,全体成员出席。罗荣桓宣布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并要求尽快制定检察署组织大纲,从速建立机构,开展检察工作。会议对最高人民检察署的组织机构和干部配备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推举了李六如、蓝公武、罗瑞卿、杨奇清、周新民五人为检察署组织大纲的起草人。
194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启用印信,正式办公。次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审批。同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批准了这个条例,这是新中国关于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单行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署按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启用“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印信令正式办公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的建立
1950年1月29日,中共中央转发《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建立机构与开展工作的通报》,要求各大区中央局、分局和省、市委保证其实施。《通报》 提出重点建立、逐步发展的方针,确定了各级机关的名称和设置。
1950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批准了《最高人民检察署九五〇年工作计划纲要》,明确1950年检察机关的首要工作是建立各级检察机构。
为了加速检察机构的建立和检察干部的配备,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批准了最高人民检察署制定的《各级检察署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
鉴于一些地方建立检察机构进展不快,1950年9月4日,中共中央再次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建立检察机构问题的指示》,强调指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必须加以重视,要求在1951年普遍建立各级人民检察署。
在1950年内,先后四次分别由中共中央发布指示和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批准下达文件,督促检察机关的建设。这充分表明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对检察工作的重视。1950 年年底,最高人民检察署设在全国五大行政区的检察分署全部建立,全国50个省、直辖市和省一级行政区有47 个建立了检察机构,并在一些重点专区和市、 县建立了人民检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