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单行本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9月20日,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一部凝聚着中国人民心血、符合中国实际的好宪法。正如毛泽东所说的“宪法的起草是慎重的,每一条每一个字都是认真搞了的”。《宪法》 第81条至第84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设置、职权、领导关系和活动原则。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54年9月21日凌晨,中央政治局还在讨论《人民检察署的组织法》草案。这时,彭真同志向毛泽东主席作了相关说明。听完了汇报,毛泽东反问道:“既然检察工作这样重要,为什么不叫‘院’呢,可以叫‘院’嘛!”中央政治局讨论了毛主席的这个意见,一致同意改“署”为“院”!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工作。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为实现检察工作的有法可依,决定对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改。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后又经过两次修改。第一次修改是在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是在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决定》对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的任免程序作了修改,因此,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中有关人事任免的条款也相应地作出修改。
2017年8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草案对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体制、机构设置和办案组织等作出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