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 开始,党和国家遭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 社会主义法制尤其是检察制度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空前的劫难。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从1966年5月到1976年10月的十年“文化大革命”,是全局性的、长时间的“左”倾严重错误。
196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选出机关“文化革命委员会筹委会”。 同年9月, 选出“文化革命委员会”。1966年12月, “四人帮” 攻击“公安部、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是从资本主义国家搬来的,是凌驾于党政之上的官僚机构”,要把公、检、法机关从“政治、思想、理论、组织上彻底砸烂”,全国各级政法机关遭到严重破坏,检察机关成为重灾区。196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派驻军代表,实行军管。同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代表向中央提交《关于干部下放劳动的请示报告》; 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被撤销。196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159名干部、职工,由军事代表和临时革命领导小组带队,下放到湖北省荆州地区沙洋劳改农场进行劳动锻炼,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五七”干校。
同年12月,又下放疏散了两批干部、职工家属共82户212人,除在京留守人员外,仅剩干部、职工家属14户20人。1973年10月,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代表,在“五七” 干校的干部大部分分配了工作。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二部宪法。“七五” 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机关被撤销的事实,得到了国家根本大法的确认。
新中国检察制度建立时间不长,检察工作就经历了“三起三落”。第一次是在 1951年冬天的编制会议上讨论精简国家机构时,有人提出检察工作“可有可无”,应予裁减。第二次是1960 年冬精减国家机构时,康生、谢富治提出合署办公,受公安部党组统率;地方检察机关的存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决定。第三次是检察机关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撒销。前两次,检察机关据理力争,直接向毛泽东、刘少奇、彭真等中央领导报告反映,使检察机关保留了下来。而在“文化大革命”中,检察工作真正“落”下去了,这是法制建设中的深刻教训。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深刻地分析了长期以来我国法制不健全的原因:“中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 我们党对封建主义特别是对封建土地制度和豪绅恶霸进行了最坚决最彻底的斗争,在反封建斗争中养成了优良的民主传统;但是长期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遗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肃清的,种种历史原因又使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
人民检察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发展进程中遭遇严重挫折的历史启示我们,检察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忽视检察工作甚至取消检察机关,都意味着法制的削弱和破坏。检察机关被撤销的时期,正是社会主义法制遭受最严重破坏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