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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陈仙 叶素敏:强化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治理
时间:2023-03-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民检察》2023年1月(下半月)第2期

原标题

找准切入点

强化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治理

作者:陈仙 叶素敏

危害安全生产刑事案件审查要求高、难度大,此类案件办理中存在行刑衔接机制不畅,适时介入侦查和自行补查工作开展不够,检察一体化优势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对此,应从以下方面强化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治理,以提高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办案质量和法律监督质效。

第一,转变工作理念,深化能动司法。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检察官应牢固树立为民司法能动司法理念,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在安全环境等领域的司法需求,以案件“小切口”解决“大问题”。

第二,全面提升履职能力,确保办案质效。过硬的法律素养是检察官办好案件的根本。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涉及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等法律关系,还涉及一些专业领域、专业技术知识,对于检察覆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官除法学专业知识外,还应积极掌握其他业务知识,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在办好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同时,更好地延伸法律监督职能,助推社会治理效能提升。

第三,适时介人侦查引导取证,或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事故类案件调查前期一般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完成后调查组解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可能提出调查主体不存在,或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推诿、案件难以补查到位等情况,导致案件办理拖延。对于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应主动作为,适时介人侦查,或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及时补强证据,完善证据体系,确保案件及时有效办结。

第四,加强行刑衔接,推动形成工作合力。以持续深化“府检联动”工作机制为契机,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力度,强化行刑衔接。对于安全生产事故有案不移的,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防止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同时,跟踪移送案件的立案办理情况,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逾期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完善不起诉决定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同时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从业限制等行政处罚,实现刑事处理与行政处罚无缝衔接。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开展专项调研等方式,推动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常态化、长效化。

第五,开启“重罪检察+”工作模式,有效整合内部监督力量。重罪检察部门应与其他部门密切协作,畅通内部线索移送审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如在办理安全生产刑事案件时,对发现的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企业生产经营或行业监管问题,及时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线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通过向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助力消除、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危险。此外,积极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审查。重罪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可通过涉案企业合规审查对企业负责人不捕、不诉的,应及时向其他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相关线索,推动开展此项工作,帮助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整改,激励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准确把握处理好保护民营企业和惩治安全生产犯罪的关系。

第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检察机关结合普法宣传,深入行政执法机关和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组织座谈、专题讲座等形式,深入解读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机关单位安全生产法治观念。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发布危害安全生产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促进企业自警、自省及时主动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积极引领全社会树牢安全生产理念,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致力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安全生产社会治理共同体。

(作者单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