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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集体一等功!芜湖镜湖区检察院获最高检表彰
时间:2019-11-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表彰决定,为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长江铜陵段‘10·12’‘1·26’污染环境系列案件”专案组记集体一等功。

长江铜陵段跨省转移、倾倒固废物品污染环境系列案(以下简“10·12”“1·26”污染环境系列案件)系宝某精密螺丝有限公司及黄某某等跨省运输、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给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系列案件,中央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能,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保护环境的有机统一,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10·12”案被评为“两高三部”环境污染刑事典型案例,“1·26”案被评为“全国十大公益诉讼案件”和“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件”。

办案过程中,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和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投入案件办理。因该系列案件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论案,涉及企业11家、被告人24名,卷宗材料71卷,事实交叉,法律关系复杂,在事实认定、法律定性、定罪量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回损失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困难。

面对压力和挑战,专案组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积极运用“捕诉一体”工作机制,同步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完善证据链条,逐一审查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240余份,核对运输磅单、转移联单、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1250余份,重点引导侦查机关全面调取9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源头企业违法违规证据,为确定民事赔偿主体做好充分准备。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先后解决监督立案、公私财产损失范围确定、追究源头企业责任等重大问题,在短短两个月内完成案件审查工作,形成15万字审查报告、1.3万字起诉书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求均得到一审、二审法院确认,专案组还积极督促涉案的11家源头企业支付赔偿金1968万元,并及时发还案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跟踪监督生态修复金使用,促进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在检察机关推动下,一系列治理长江污染,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措施和政策相继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