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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火锅店经营者被判刑 并被禁止进入食品相关行业
时间:2017-08-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年6月,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微信公众号(“鸠江检察”)曾发布由鸠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及到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文章),今年8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贾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被告人杨某、韦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这三名火锅店经营者不仅被判刑了,还被禁止进入食品相关行业! 

  

 

  (该店店员正在将顾客吃剩的火锅汤回收利用)

   

  下面要划重点了 

  法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了鸠江区检察院出庭检察官当庭建议,同时对贾某、杨某、韦某三人发布禁止令,以上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也就是说,贾某在两年内,杨某、韦某在一年内,要远离与食品相关的行业啦,这惩罚,杠杠的!

   

  小编科普:禁止令

  什么是禁止令

  刑法意义上的禁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项新规定。根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该规定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令由谁执行

  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

  法院在判决后,将相应的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寄到社区矫正机构,对方有专门人员负责执行。

  不遵守禁止令怎么办

  (1)违反禁止令但情节并不严重的犯罪分子,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处罚。

  (2)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情形:A.3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B.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分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C.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D.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安徽芜湖鸠江区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相关链接:安徽人大 | 安徽省政府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检察日报 |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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