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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的鸟儿 岂能随便打
时间:2017-10-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6年12月3日晚上,家住肥西县山南镇李桥村的唐某某和其爱人薛某一起,开着一辆电动三轮车在丰乐河大堤上,用自制的弹弓打到斑鸠40只。今年6月14日,唐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自己的打鸟行为涉嫌犯罪,唐某某表示不理解,他知道打鸟不对,本以为被逮到不过是违反行政法规,大不了被罚款了事,况且,自己打的鸟是斑鸠,又不是珍贵的野生动物,怎么会触犯刑法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就连最常见的麻雀,在2001年也已被列入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这意味着猎捕麻雀也属于违法行为。

  该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也就是说,不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能猎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得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即使获得狩猎证,使用禁止的猎捕工具和方法捕猎,仍然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的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唐某某在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内,在没有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用自己制作的弹弓打下斑鸠40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6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唐某某的刑事责任。 (合肥晚报 柏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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