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能够再审改判,太不容易了!真是多亏了你们!”安徽省当涂县检察院依法就一起侵犯王女士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提请抗诉。法院经重新审理认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判决撤销原案调解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依法制裁了该起虚假诉讼的参与人。判决后,王女士给当涂县检察院送来了锦旗并致以谢意。
发现疑点,债权人提出控告
几年前,王女士陆续借给孙某40万元。借款到期后,孙某却声称无力归还,同时刻意回避王女士不与其协商解决。无奈之下,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孙某告到当涂县法院,要求孙某归还借款。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但在执行过程中,孙某迟迟不履行判决义务,仍然称自己无钱还债。
法院调查发现,孙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和两辆小轿车,均因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执行过户给了他人,已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然而,2016年年初的一天,王女士偶然发现,孙某仍然住在那套被执行了的房子里,开着其中一辆被执行了的小轿车,这让她很是诧异。
当王女士找孙某理论时,孙某称房子是债权人可怜她才让她居住的。但王女士并不相信孙某的说法,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和了解,王女士认为孙某可能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于是到该县检察院进行反映。
抽丝剥茧,检察官发现端倪
当涂县检察院受案后,立即安排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办理此案。主办检察官调来案卷,针对王女士反映的问题,深入追查孙某的财产走向。
案卷材料显示,2013年4月6日,孙某和丈夫王某共同向黄某借款100万元,约定了利息,并出具借据一张。后孙某夫妇未能偿还借款本息。2015年2月4日,孙某夫妇与黄某经当涂县姑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还款协议。2015年2月8日,孙某丈夫王某因病去世。
2015年2月25日,因孙某未能履行还款协议,黄某将孙某起诉至该县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孙某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和两辆汽车抵偿债务。2015年3月23日,黄某以孙某未自动履行已生效的调解书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3月25日,上述财产被执行过户到黄某名下。
主办检察官认为,此案从证据上看似乎没有问题,却有多处明显违反常理。
首先,黄孙二人之间的借款并不正常。黄某是外地人,孙某是本地人,双方由孙某表弟卜某介绍认识,在此之前二人素昧平生。而黄某借钱给孙某,不但不要孙某提供任何担保,而且在孙某前次借款本息未付的情况下,仍然再次借钱给她。
其次,100万元巨额资金全部现金交易,这在资金安全方面有违正常逻辑。
再次,在一审庭审中,黄某、孙某对涉案款项的数额、出借时间、出借方式、还款方式、利息支付等关键事实均没有任何异议,同时要求调解结案。黄某还主动放弃了借款利息并要求承担诉讼费用。
纵观整个案件,从人民调解、案件起诉、开庭直至执行全过程时间很短,非常顺畅。种种迹象表明,该案涉嫌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很大。
但能否找到关键证据?带着疑问,主办检察官反复阅卷,仔细辨别,终于发现王某在借据上的签名与其他材料上的不一致。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王某在借据上的签名确非本人所签。借条是伪造的!
据此,该院认为,原民事调解书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为伪造,存在对虚假债权予以确认的情况,调解书的履行在客观上构成了对案外人王女士实际债权的侵害。
提请抗诉,揭开真相
当涂县检察院提请马鞍山市检察院抗诉。马鞍山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当涂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成立,依法向马鞍山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017年1月22日,马鞍山市中级法院指令当涂县法院再审此案。
面对法院的再次审理,孙某、黄某深感畏惧,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最终在庭审中将案件真相和盘托出。
原来,为了逃避债务保住财产,孙某与黄某串通,虚构向黄某借款100万元的事实,并且伪造了借据。因当时王某病重无法写字,便由孙某在借据上代签了他的名字。
再审法院认为,孙某为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与黄某恶意串通,构成了虚假诉讼行为。原民事调解书存在对虚假债权进行确认的情形,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同时,孙某与黄某的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当涂县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别给予黄某、孙某拘留十日、罚款1万元的处罚。
目前,法院正在对孙某通过虚假诉讼转移的财产进行执行回转,帮助王女士挽回损失。
(作者:安徽省当涂县检察院朱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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