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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也跑不了
时间:2018-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零口供”也跑不了

 


 

 

陈婵娟(左一)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简介

陈婵娟,1987年6月生,2012年7月毕业于安徽大学,获刑法学硕士学位,随后加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队伍,现任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2018年9月17日,安徽省舒城县检察院员额检察官陈婵娟出庭公诉一起“零口供”盗窃案件。

60多岁的杨某先后在安徽芜湖、庐江、肥西、舒城等地流窜盗窃,数次被收容教养和刑事处罚。2017年4月1日后,杨某和与其经历相似的王某结伴,干起了老本行。后二人在肥西县盗窃时被发现,王某被抓,杨某逃逸。

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1日晚,被告人杨某伙同被告人王某至舒城县春秋乡柏家岗村,通过撬开门锁的方式先后进入多户村民家中,窃取财物若干。2018年2月11日凌晨,二人至肥西县柿树岗乡新街村,进入村民住处窃取财物若干,离开时被发现,后王某被抓获,杨某逃离现场。2018年3月12日晚,在舒城县桃溪镇孔圩村,二人先后进入数户村民住处,窃取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视机一台及白酒约12瓶。经鉴定,被盗白酒价格合计1080元。2018年3月23日,杨某在舒城县城关镇三里街王某住处被舒城县公安局传唤到案,矢口否认以上犯罪事实。当日,舒城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在其位于舒城县城关镇租住房内搜查出被盗的笔记本电脑。2018年3月21日,王某在其住处被肥西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同年4月26日被舒城县公安局书面传唤到案,王某避重就轻供述了一起盗窃事实。

在侦查阶段,杨某先说自己没来过舒城,后又改称自己于2018年3月23日来舒城游玩,在舒城无固定住所,更没有去过案发现场。王某也否认去过其他案发地。

“我3月才来舒城玩,没到过你们说的地方。”杨某否认起诉书上的所有指控。

“你是在哪儿被传唤的?”陈婵娟问。

“在王某家门口。”

“你和王某是否认识?”

“认识,我们十几年前一起打麻将时认识的。”

“那你在侦查阶段为什么说不认识王某?你说你是来舒城游玩,没有固定住所,那为什么你口袋的钥匙能打开出租房的门。”

杨某沉默不语。

“王某在肥西被抓住后,逃跑的是不是你?”

“不是。”

“用你钥匙打开的出租房内为什么有失窃的笔记本电脑?”

杨某低着头不回答。

“在三处案发现场提取的烟蒂上均有你的DNA,你如何解释?”

“人和人的DNA相同很正常。”

随后,陈婵娟讯问了王某:“王某,那次在肥西被抓,你去肥西干什么?”

“我去用毒药毒猫狗,再拿回来卖。”

“当时你身上的尼龙袋里怎么有失窃的物品?”

“我就偷这么一次,刚才起诉书上说的其他几次我不知道,我干过的一定认。”

“你被抓时候,逃跑的那个是谁?”

“是杨某。”

“你平时是否抽烟?”

“抽烟。”

“在其他几处案发现场,提取的烟蒂为什么有你和杨某的DNA?”

“DNA鉴定我也不懂。”

随后的庭审中,陈婵娟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与三处案发地提取烟蒂DNA的鉴定意见,彼此间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二被告人的其他盗窃事实。最终,法庭采纳了公诉意见,鉴于二被告人均年近古稀,且盗窃数额不大,根据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法庭认定二被告人犯盗窃罪,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

来源:检察日报 胡永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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