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检察
滁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取得圆满成功
时间:2018-06-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5月29日,在《新安晚报》江淮版显著位置刊登的一篇《公开道歉书》,是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滁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中被告人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为什么提起公益诉讼?

  来安县水口镇人刘某经营来安县水口镇百姓药店,2011年至2017年5月,刘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以低价购进假药“筋骨丹全蝎蝮蛇丸”,出售给来安县水口镇拥巷村卫生室及周边群众。来安县水口镇拥巷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王某,2013年8月至2017年5月,见销售假药“筋骨丹全蝎蝮蛇丸”有利可图,以牟利为目的,积极鼓动卫生室其他五名医生利用给患者看病的过程、积极推销该药。2017年5月10日,接群众举报,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来安县水口镇百姓药店及来安县水口镇拥巷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扣押 “筋骨丹全蝎蝮蛇丸”67盒。

  2017年8月15日,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将刘某、王某等人以涉嫌销售假药罪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严把质量关 全面摸排食药领域案件线索

  刘某、王某涉嫌销售假药罪移送琅琊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因仍有1700余盒没有收回,仍存在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药品安全隐患,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该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充分利用检察一体化优势,积极从办理刑事案件中找线索,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做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的充足准备。经层报审批,2017年12月1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此案成为滁州市公益诉讼试点以来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首例食品药品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3月30日,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向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刘某、王某消除危险,收回其销售的尚未被使用的假药并依法处置,消除药品安全隐患;并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5月24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某、王某等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愿意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相应民事责任。

  6月15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公开判决如下:“……十、被告人刘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收回其销售的尚未被使用的假药并依法处置;十一、被告人刘某、王某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已履行)”。

  法治小知识:原来你是这样的“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指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对于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可以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污染环境、食药安全领域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在环境保护、食药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内,相关行政机关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收到侵害的,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

  公民发现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或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供线索。

  (线索举报热线:0550-3017225、0550-305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