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7日,新修订的《民诉法》和《行政法》正式立法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今年8月31日,业经合肥市委常委会研究、合肥市第十六届人大第五次常委会通过的《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据介绍,这是我省首次以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形式,支持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也走在全国省会城市前列。9月10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
2015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确定,我省成为13个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省份之一,合肥市检察院被确定全国首批开展公益诉讼试点院之一。
两年来,合肥市公益诉讼工作进展如何?数字显示:自2015年7月至今年6月30日,合肥市各级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371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347件,提起公益诉讼24件,被省检察院荣记集体二等功。其中多起全省首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为我省公益诉讼案的深入推进,提供了有效借鉴。
环境污染赔偿:
首起民事公益诉讼全赔偿
肥东县店埠镇塘林村的合肥某铝业公司,未经环评验收即投入生产,并将生产铝型材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到厂房外雨水管道,流入定光河,经由店埠河最终流入巢湖。
2016年3月,肥东县环保局在执法检查中对该公司排放的废水取样检测,发现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重金属六价铬超标,遂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调取了环保机关的行政执法材料,从该公司财务账册及购买原材料的情况入手,核实基本案情,初步确定了污染物数量;同时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污染情况、造成的损失及修复费用进行评估,根据专家评估意见,2016年11月,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我省这起首例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该公司赔偿环境损害所需修复费用和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及检测、专家咨询费用,共计104.96万元。案经审理,该公司按照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赔偿了全部费用。
生态资源修复:
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李某是合肥市民。2016年4月22日下午,在巢湖禁渔期内,李某来到合肥市包河区环湖大道十五里河东100米巢湖水域,使用电瓶、电流逆变器、手杆电捕捞等国家禁止的电鱼工具进行捕鱼,共捕得鲤鱼、鲫鱼等水产品合计26.1公斤,在捕鱼时被巢湖管理局渔政管理总站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2017年3月,李某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移送到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包河区检察院发现李某行为对生态环境公共资源的破坏,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公益诉讼,这对包河区检察院来说也是首次。如何确定生态损害和修复费用,检察院主动咨询请教专业人员,针对李某电捕鱼行为对水生资源环境的破坏性,从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鱼类的生理功能造成损伤,直接影响其种群繁衍;浮游生物等造成致命伤害,水生食物链的被破坏及遭电击死亡但未捞取的水生动物会腐败变质,污染水环境等多层面进行论证,最终形成公诉意见,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投放鲤鱼鱼种326尾(20尾/千克)、鲫鱼鱼种1305尾(20尾/千克),或者赔偿损失2283元;承担评估费用。
包河区人民法院积极配合,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邀请了人大代表、相关行政执法单位、新闻媒体以及附近渔民代表观摩了法庭庭审。专家证人到庭发表专家评估意见并接受质证,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包河区检察院与巢湖渔政管理总站沟通后,由该站按照鱼苗投放的时间、地点等要求,要求李某完成生效判决的实际履行。该案标的额不大,但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据渔业管理部门的反馈,目前巢湖沿岸的电捕捞行为明显减少。
国有财产保护类:
探索行政公益诉讼之路
2016年12月,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向瑶海区法院提起该区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诉请某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
检察机关在工作监督中发现,瑶海区某街道办事处在棚户区实施改造项目过程中,作为实施单位,对拆迁安置资金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40余户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享受了国家拆迁安置房屋和补偿资金的资格,导致公共财产损失2000余万元。2016年1月,瑶海区检察院向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国有资产损失。街道办事处回函拟成立违规安置房清理领导小组,并拟制定两套实施方案,但并未按照回函全面落实,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6年12月23日,瑶海区检察院依法向瑶海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该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提起后,该街道办事处上报瑶海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经济追偿领导小组,追回了1700余万元。2017年6月28日,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请。
2018年6月,瑶海区委、区政府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有关工作的意见》,这是合肥市第一个以党委、政府名义出台支持基层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开展公益诉讼的工作机制,为检察机关进一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开创了良好局面。
食药品安全:
法律护航民生利益
刘某等4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是肥东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在办理刘某等人刑事案件中,向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移送的一起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经查,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期间,刘某伙同他人以每吨480元的价格购进工业盐作为原料加工成食用盐对外销售。其中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期间,刘某将不合格食盐1040箱销售给了另外3名被告人,另3名被告人将部分购入的食盐分别销售至肥东县、长丰县、定远县等地。未销售部分被查扣。长期食用缺碘盐和含有重金属的食盐足以造成人体食源性疾病,影响消费者健康。
2017年4月20日,肥东县检察院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等4人消除危险,收回其销售的尚未被食用的假冒碘盐并依法处置,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并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两项诉讼请求。
2017年12月29日,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安徽法制报记者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