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骊 刘雯 孙慧芳/文 耿姗姗/摄
“判令被告消除危险,收回其销售的尚未被使用的假药,消除药品安全隐患;判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10月23日,经安徽省瑶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高某、吴某等四名被告人涉嫌制作、销售假药案在瑶海区法院开庭审理。与通常刑事案件审理有所不同的是,此次庭审中,瑶海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公益诉讼起诉人亦同庭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鉴于此案的社会影响及警示意义,合肥市检察院特别邀请了合肥地区部分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监督员观摩庭审。
为赚差价 非法购销国外药品
2018年3月7日,高某、吴某等4名被告人销售假药一案被移送瑶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高某、吴某、詹某、何某某,均为80后、90后年轻人,年龄最小的吴某刚刚22岁。 2017年3月底,看到网上有不少代购国外药品的网店,所卖的药品也很有销路,高某、吴某、詹某、何某某四人,便也打算在淘宝网开个网店,销售小绿叶止咳糖浆等药品。四人共同出资10万元,从海淘网上购买了8种不同规格的,如治疗婴幼儿感冒咳嗽的小绿叶小儿止咳糖浆、沐舒坦以及治小儿鼻子不通气的鼻通精油等药品。虽然这些药品的进口未经批准及检验,也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四人购入这些药品后,却在未取得国家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加价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销售。他们通过在淘宝网上注册的一个网店,将药品实物拍成图片挂于网店首页,还标注上进口药品、海淘直达、正品保证、见效快、副作用小的宣传字样;与此同时,还充分利用微信朋友圈推送,有客户购买了再通过快递寄送。
为做这生意,四人做了分工:詹某负责网店的网上装修、维护及宣传;何某某负责进货和财务;高某负责全局;吴某负责整个店铺的数据等。短短三个月,已销售近300单,获取销售收入3.5万余元。
同年6月21日,案发后,公安人员在四人租的某公寓内,查获价值21522元药品。合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鉴定后认为,上述系列药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为假药。
经认真审查,瑶海区检察院认为高某等四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在未取得任何销售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外国药品(按假药论),在网上加价销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8年7月2日,瑶海区检察院以涉嫌制作、销售假药罪,对高某等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民行介入 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
高某等4名被告人触犯刑法,理应受到法律惩罚,但是近300单,价值3.5万余元的销售量给众多消费者带去的损害如何处理?瑶海区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随之介入履行职能,就该案是否属于民事公益诉讼范畴作了进一步审查。通过审查民行检察部门认为:
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与使用者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使用假药,不仅不治病,常常会因贻误治疗而致病情恶化。使用假药还可能产生药源性疾病,严重者可以致残、造成中毒。本案中,高某、吴某、詹某、何某某对外销售这些未经国家批准和检验的药品,使之进入流通市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生命健康权。高某、吴某等人销售假药的行为,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民事侵权,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和要求。
2018年5月29日,瑶海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就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呈报上级检察机关审批并获批准与支持。
在当天的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在起诉书中严正指出:“目前高某、吴某、詹某、何某某通过互联网销售的293单假药中,案发后仅有9名被害人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药品去向并退回部分药品,其余药品均未收回,且处于标示的有效期内。高某、吴某、詹某、何某某明知小儿止咳糖浆、沐舒坦儿童口服液等均为药品,在没有任何药品进口许可、没有进行药品进口检验的情况下,私下购买并通过网络的方式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出售。根据《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小绿叶止咳液口服液(译文)等7种产品的认定意见》的认定,高某等四人销售的药品均为假药。为牟取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将非法购入的假药销售给消费者,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高某、吴某等四名被告人,对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的行为后悔不已,当庭表示今后一定要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检察官提醒:代购须谨慎
近年来,海淘代购之风在国内盛行,除了奢侈品、化妆品外,一些网店开始拓宽经营品类,来自欧美、印度等地的不少药品也出现在销售列表中,该案即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例。通过该案,检察官郑重提醒众多网店店主,代购需谨慎,从事海外代购药品将面临违法风险!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认证资格方可经营,且购买的国外药品在国家药监局网站上应有药品引进的备案记录。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药品管理法》规定,按“假药”论处。因此,高某等没有相应经营资质,且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涉嫌销售假药犯罪。
与此同时,检察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由于代购渠道缺乏监管,盲目服用代购进口药对患者健康有极大风险。因为东西方人体质不同,许多药品在用量、用法以及配方上会有不少差异。国外药品通过正规渠道引进我国之前,都会进行大规模的临床研究与临床试验,需要对药品进行一定的改良设计,方可投入市场。盲目服用从国外直接购买的药品很有可能发生不良反应,到时损害的不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申请理赔更是极其困难。因此,消费者在购买进口药品前,一定要认准国家批准文号,并通过正规渠道购买。
黄骊 刘雯 孙慧芳/文 耿姗姗/摄
来源:合肥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