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检察
安徽日报专版||用法律武器捍卫环境权益
时间:2019-07-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原标题

用法律武器捍卫环境权益

 

当前,碧水保卫战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打好这场战役,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发挥公益诉讼这一法律武器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在环境公益诉讼探索实践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进一步推进了水污染防治法治进程,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不断提升。但相较于其他领域的司法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诉讼中也存在取证难、鉴定难等问题。更好发挥法律刚性约束作用,依法打好打赢碧水保卫战,有赖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

 

 

有别于私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推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诉讼数量越来越多,类型日渐多元,为保护绿水青山提供了强大的司法保障。然而,环境案件通常具有举证难、因果关系认定难的特点,公益诉讼过程往往充满曲折。比如,一些污染企业直排、偷排工业废水,倾倒、填埋危险固废等,手段隐蔽难以发现。而目前检察机关中专业人才匮乏,监督能力难以跟上形势需要。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使公共利益得到更好、更有力的维护。


制度细化落实必不可少

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不仅要关注制度本身,还应完善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相关配套制度,督促主管行政机关起诉,支持社会组织等起诉,多管齐下配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让环境司法保护效果达到最优。此外,在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保障其公益调查权基础上,要清晰界定起诉范围,有效防止权力滥用。什么样的环境损害案件适合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应通过完善立法予以明确,进而合理配置检察机关司法权力,让检察机关真正成为公共利益的“看护人”。

 

 

拓宽参与主体势在必行。

环境是一种特殊的公共利益,正是由于其“公益性”,除行政机关外,社会团体或个人应当都有权提起诉讼。纵观世界经验,环境公益诉讼更多由民间力量发起,只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环保组织不愿、不敢、无力起诉时,检察机关才会站出来,担负起公益诉讼之责。目前我国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制,各地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理解不一,不少地方习惯做限制性理解,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数量较少、意愿不高。对此,应进一完善法律法规,将更多社会组织乃至公民个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确保人人都有权发起环境公益诉讼,让“公益法槌”敲得更响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