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检察
淮北杜集:滥伐林木,3起案件被告人刑事民事责任一起追
时间:2023-04-23  作者:  新闻来源:杜集检察 【字号: | |

4月18日,由淮北市杜集区检察院办理的三起林业“碳汇价值损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11月,被告人刘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位于淮北市杜集区一林地的杨树23株,经鉴定,23株杨树立木蓄积量为16.1603m³。

被告人程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淮北市杜集区一林地的杨树45株,经鉴定,45株杨树立木蓄积量为21.2528m³。

被告人路某某、祖某某、孙某某、祖某某、窦某某五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淮北市杜集区一林地的杨树34株,经鉴定,34株杨树立木蓄积量为15.8421m³。

庭审中,除公诉人精准指控被告人刘某、程某某、路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外,公益诉讼起诉人还围绕各被告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举证质证。被告人刘某、程某某、路某某等人当庭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愿意承担给生态环境造成的碳汇损失、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等责任。

杜集区法院审理认为,三起案件7名被告人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各被告人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支付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碳汇释氧等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修复费用、调查鉴定评估费用。

据了解,为充分证明被告刘某、程某某、路某某等人滥伐林木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失,杜集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了生态环境专家、特约检察官助理等人召开研讨会,并委托环保机构出具专家意见。

最后认定被告刘某、程某某、路某某等人滥伐林木的行为导致现场区域森林产品供给功能损失,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碳汇释氧等生态服务功能下降,破坏了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中对碳汇释氧功能损失价值进行量化。

检察官提醒

林地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改善土壤、防止风沙、净化空气、消除噪音等功能,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潜在的绿色能源,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国家生态安全。任何未经许可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林业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物和土壤中,从而降低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二氧化碳排放企业或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可通过购买林业碳汇或赔偿碳汇价值损失,抵消自身相应的碳排放或者损害行为造成的林业碳汇价值损害,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