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检察
安徽池州:检察建议发出后,这幢楼消失了……
时间:2023-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6月19日,正驾驶着车辆去上班的池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凌训红听到车载广播里传来一则新闻,新闻中提到近期长江中下游及江南等地将进入降雨集中期,国家防办部署防范应对工作。

“要不是上周三(6月14日)我们对池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某企业临江违建建筑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回头看’的话,我听到这则新闻心里都不踏实。现在该企业的涉水违建建筑已全部拆除,消除了长江河道在此处的行洪安全隐患,我也安心多了。”凌训红表示,检察建议发出后,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整改措施依法履职,在今年汛期来临之前,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

这是一件既关系到公共利益又牵系着民营企业发展的公益诉讼案件。

2022年7月初,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在河道巡查中,发现池州某公司厂区内临江码头处的实体建筑物位于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长江河道行洪安全,随即,将线索移送至池州市水利局。根据池州市“河长制+检察”工作机制,池州市水利局河长办将线索同步通报给池州市检察院。

由于涉事公司位于池州市贵池区,池州市检察院将该案件线索移交给池州市贵池区检察院。

2022年10月初,贵池区检察院经过走访调查查明:早在2008年11月,该公司因办公、生活需要在长江岸线边原有楼房的基础上改建了一栋两层的综合楼和一间平房仓库。2019年该公司技术改革升级后,产能得到释放,码头吞吐量持续加大,员工增多,于是就在两层综合楼旁续建了一栋三层综合楼和一间钢结构车库。四栋违建物合计建筑面积约692.89平方米,均位于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

如果当即拆除这四栋建筑物势必会给企业正常生产带来影响,如果不拆除则会妨碍长江干流行洪安全。一边是公共利益,一边是企业效益,如何寻求最优解?

对此,池州市检察院指导贵池区检察院依法对该线索进行公益诉讼立案,综合运用上门普法,与企业负责人面对面座谈等方式,充分了解企业实际情况,做到因情施策。

2022年10月25日,贵池区检察院向贵池区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妥善制定方案,依法依规拆除阻水建筑物,保障长江河道行洪畅通。并加大监管力度,对区域内存在的类似问题进行专项排查整治。

同时,检察机关会同市河长办以及池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多次进企业走访协商,综合评估企业实际需求,制定了分批拆除的方案——先完成码头二层综合楼及钢结构车库的拆除,暂保留一栋综合楼及平房仓库,以维持码头生产办公需要,在2023年汛期来临之前,完成所有违建物的拆除。

“高质效办理案件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坚持的重要原则。具体到本案中,我们将保护公共利益放在优先位置,同时兼顾企业诉求,发挥检察智慧,寻求最优解。”凌训红表示,检察建议要求是限时两个月内回复,但是为了让企业安心生产经营,检察机关依法将整改的期限合理延长至汛期来临前。

重视多元利益保护的高质效办案方式也赢得了企业的认可,在“回头看”现场,该企业负责人说:“之前因为不太懂法律,觉得反正都是在公司范围之内,建楼建的也比较随意。直到检察官多次上门来普法我们才发现确实违法了。检察机关与执法机关制定的分阶段整改方案,充分考虑了我们企业的利益,十分暖心,我们也不能辜负了检察机关的一片苦心,就抓紧施工,力求提前整改完毕,为长江行洪让道。”

因整改到位,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目前,本案已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