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检察院加强与该县社区矫正机关、帮教单位间的工作联系,强化对少数可塑性差的社区服刑人员刑罚执行的监督,有效地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2015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后李某吸食毒品被安庆市大观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强制戒毒3年。此前,李某还曾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被执行机关警告一次。潜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屡教不改,继续进行社区矫正难以达到惩治犯罪的效果,因而书面建议社区矫正机构提请县人民法院撤销李某缓刑。目前,李某已被潜山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于2016年8月4日投送监狱服刑。
张某,2015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在社区矫正期间,张伙同侯某等人从安庆市区购得冰毒,在自家车库内先后供侯某、贾某等四人吸食,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某再次犯罪,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潜山县检察院建议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潜山县人民法院撤销张某的缓刑,潜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张某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撤销原案缓刑,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斌 赵光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