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定遵守矫正纪律,痛改前非,请检察官放心……”8月30日,在巢湖市坝镇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王某某十分诚恳地向检察官表示了自己改过的决心。
今年7月13日,王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判决生效后,按规定王某某在巢湖市坝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由于王某某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缺少足够认识,因此,接受社区矫正态度不端正,抵触情绪较强。
巢湖市检察院监所科了解王某某情况后,为提高矫正工作效果,该监所科干警结合市委政法委协调会议精神,主动有序跟进,进行精准监督。近日专程来到坝镇司法所,与社区矫正人员王某某及其保证人徐某某谈话,对其进行法律、政策教育。检察干警耐心细致地讲解了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和应履行的义务,明确告知矫正期间如违反有关规定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同时也鼓励王某某以积极态度接受矫正,真正痛改前非,好好做人。
通过现场教育,王某某对自己先前违反规定的行为有了较正确认识,表示将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孙启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