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1月6日,黄遵志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重婚罪被原安徽省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黄遵志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后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18年。2006年7月25日,黄遵志因患精神分裂症,被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被纳入社区矫正管理。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日常监督中发现,黄遵志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按时汇报思想、不按时提供病情复查证明,经教育仍不服从监管,且本人已与妻子离异,其子女均长期在外务工,无人带其就医,处于脱管漏管状态。2014年6月25日,该院依法向裕安区司法局发出收监检察建议,裕安区司法局采纳该院建议并立即向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发出收监执行建议书。在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对黄遵志作出收监决定前,黄遵志仍再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没有请假就外出,导致联系线索中断。2014年10月17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对黄遵志作出收监决定。对此,该院继续跟踪监督,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公安机关落实对黄遵志的追捕工作,并要求及时反馈追捕具体情况,因无法上网追逃,导致黄遵志一直未被抓获。
今年6月,该院在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中,与相关部门多次研究,召开联席会议,加强联动配合,持续跟踪监督该案。通过多方走访调查,摸排出黄遵志在南京一带活动。中秋节前,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根据摸排线索分析研判,制定抓捕方案、成立抓捕小组,在黄遵志的落脚地南京和户籍地六安两地分别进行布控。 9月13日,黄遵志在回乡探亲之际被当场抓获,当日即被送交安徽省蜀山监狱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