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霍山县检察院控申部门邀请律师参与,对实名举报人张某等人进行公开答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年43岁的张某原是霍山县砖瓦厂职工,该厂于2002年9月开始启动破产清算。2016年6月7日,张某与孙某、陈某等7名砖瓦厂职工来到霍山县检察院控申接待室,实名举报砖瓦厂破产清算组成员周某和留守组组长潘某。张某等人举报,周某和潘某在2003年至2004年破产清算时变卖国有资产,涉嫌贪污等经济问题。2016年8月,霍山县检察院反贪局对此举报线索进行了初查。同年11月,经初查,该院反贪局决定不予立案,并将结果反馈给本院控申部门。基于是实名举报,该院控申部门在征得张某同意后,决定公开答复。
为做好答复工作,控申干警调阅了反贪局的初查卷宗,围绕申请人所反映的4个方面问题逐一调查核实。经查发现,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周某在参与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有涉嫌违法犯罪的证据。而潘某存在利用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便利,未经报告县经贸委同意,擅自将砖瓦厂留存的8间车库变卖,并在2005年8月将所得款3万元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潘某的行为虽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但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为5年。如今,潘某挪用公款的行为已经过去11年,明显超过了法定追诉时效期限,因此本院决定不再追诉,反贪局不予立案决定正确。
3月24日,霍山县检察院将张某等2名举报人请到该院控申接待室,检察官公开向张某等人展示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以及不予立案的理由。为让举报人充分理解不予立案的决定,该院还启动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邀请1名律师参与释法说理,力求让举报人心服口服。答复结束后,张某等人对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态度给予认可。(新安晚报 姚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