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
行政行为不规范 检察建议促改变
时间:2013-12-12  作者:顾连堂  新闻来源:新安晚报-检察之光 【字号: | |

    今年以来,怀远县检察院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中,注意分析查找引发案件的深层次原因,不断延伸监督触角,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建章立制,依法行政,效果明显。

    该县涡北新城区管委会在拆迁安置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马虎草率,没有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被拆迁人张某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即将其房屋拆除,因拆迁补偿费没有谈妥,引发张某某上访并提起行政诉讼,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来张某某不服生效判决,向怀远县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民行检察部门经审查发现该案中所涉及的补偿协议和安置协议,均没有安置方代表签名,也未加盖安置方公章,只有被安置方签名,不符合合同法的要式条件,属于无效合同。该院发现该委在拆迁安置工作中类似情形较多,因此在对该行政判决提请抗诉的同时,向其发出严格依法办事、规范行政行为的检察建议,得到了该单位的重视和采纳。

    在办理该县徐圩乡白湖村村民潘某某与白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案件中,怀远县检察院民行科发现,该村委会对同一事实出具了两份相反的证明,一份证明是潘某某享有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另一份又证明白某享有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两人各持证明进行诉讼,结果法院支持了一方的诉求,引发败诉一方的强烈不满,多次到市、省上访,后到怀远县检察院申诉。民行检察官经调卷审查并作了必要的调查,认为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对该案依法提请抗诉,经再审之后改判。针对村委会出具证明的随意性和普遍性,该院建议徐圩乡对公章使用加强管理。该乡接到检察建议后非常重视,迅速召开了全乡范围内管理公章人员的教育会议,并及时反馈了建议落实情况。

    在办理周某某与姚某某等人受害赔偿纠纷申诉案中,该院民行科发现受害人周某某两次住院共从县新农合医疗管理中心获得4700余元的医疗补偿费。因该案是劳务受伤,有具体的责任人,不属于新农合医疗支付费用的范围。在对该案提请抗诉的同时,针对该中心个别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审核不严的情形,民行检察官深入该中心调查了解,与其负责人座谈商讨对策,在摸清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向该中心发出建章立制、规范审核行为的检察建议,该中心及时整改,制定了相关制度,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回复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