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王某和妻子邓某离婚后,邓某出具了一张由王某本人签字盖章的10万元欠条。要求王某归还拖欠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的主张成立,判令王某偿还邓某10万元。王某不服,认为欠条上签名和日期是自己写的,但欠条内容却不是自己写的。王某先后向合肥市检察院、安徽省检察院申诉。省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争论焦点是涉案欠条的真实性问题,根据笔迹鉴定结论,可知欠条的内容书写时间晚于欠条上的载明时间,据此省检察院认定该欠条不具有真实性,并依法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再审后做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了邓某的诉讼请求。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