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
铜陵:成功抗诉一起百万元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时间:2015-07-24  作者:刘 胜  新闻来源: 【字号: | |

  铜陵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宋某某与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裁定提审该案。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对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予以采信,作出了撤销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张开某要求宋信某返还不当得利100万元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一方当事人张开某于2013年1月向铜陵市铜官山区法院起诉称,2011年1月其曾委托徐金某从工商银行铜陵县支行代为汇款,不慎错汇人民币100万元到招商银行合肥南七支行宋信某的账户上,张开某及代理人徐金某与宋信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和贸易往来,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宋信某收取100万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请求法院判令宋信某返还不当得利100万元。

  一审铜官山区法院查明,2009年,张开某以女儿张某的名义,与陈玉某夫妇、宋一某夫妇签订一份买房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购买位于该区一处网点房。该网点房为宋信某登记在女儿宋一某名下的房屋,陈玉某、张开某、宋一某将房款支付给宋信某。2010年3月张开某等三人与宋一阳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该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张开保负有证明宋信群受有100万元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义务。张、宋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宋信群抗辩该款为购房款,在张开保未举证已付清房款的情况下,不排除该款是支付购房款的可能性,张开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遂作出驳回张开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张开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铜陵市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从购买房屋的主体看,宋信某将房屋登记在其女儿宋一某名下,卖房的主体是宋一某,而不是宋信某。张开某是以其女儿张某名义购买房屋,支付房款的主体应是张某。张开某主张不欠宋信群房款并要求返还误汇的100万元的理由成立。故作出撤销原判、宋信某将100万元返还给张开保的二审判决。

  宋信某不服上述判决,向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市检察院围绕张开某、宋信某是否为案涉房屋的实际买卖双方和宋信某收取张开某汇款的100万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等争议焦点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1、张开某与案涉房屋买卖有密切关系,是实际购房人之一。2、宋信某是案涉房屋的实际出卖人。3、张开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房款已付清、对如何获知宋信某银行账户信息没有合理解释,在张、宋二人与房屋买卖合同存在密切关系的前提下,张开某主张宋信某收取10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基于上述理由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经再审后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