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
房子是大事,马虎不得
时间:2016-01-08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单位福利房未及时过户,13年后涉案房产拆迁,引发确权之诉,检方认真审查后提起抗诉——

房子是大事,马虎不得

黄骊

资料图片

    “何东升他们都拿到了新房钥匙,很快就要乔迁新居了。”20151229日上午,安徽省合肥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小范检察官接到了安徽省巢湖市某工程公司一位领导的报喜电话。该工程公司职工何东升曾向合肥市检察院申请案件监督,就房屋确权问题进行申诉。身为该案受理检察官的小范认为该案不仅牵涉历史遗留问题,而且历经一审、二审,时间久远,颇费周折。但房子是每个人的人生大事,马虎不得,小范决定认真审查该案。

    员工分得福利房

    20149月,该抗诉案申请人何东升向合肥市检察院递交了一份民事监督申请书,请求对法院就其房屋确权之诉一案的终审判决依法进行监督。承办检察官通过审阅何东升申请书中陈述的有关事实、理由及其提供的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材料,了解到何东升与被申请人李茹、汪德柱均是巢湖市某工程公司职工。1993年,该工程公司根据当时国家政策实行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将属于该工程公司的公有住房(俗称福利房)分配给单位职工个人所有。时任单位负责人汪德柱(已故)与其妻李茹分得一套住房,房改后,汪德柱、李茹办理了房产证。

    1998年,为改善职工住房,该公司又建了集资房,并决定以成本价出售给单位职工。根据国家“一房一户”房改政策,购买该集资房的职工,须将原福利房交回公司。李茹遂将原福利房以2.5万元价格出售给该工程公司,随后,这2.5万元在李茹购买集资房时被折抵,李茹以原价7.5万元,实际付款5万元的成本价购买了后来的集资房。20021月,该工程公司又以2.5万元将李茹交回的原福利房分给了何东升,后何东升一直居住于此。

    因种种原因,该福利房的房产过户手续一直没有办理,该房产仍在李茹名下,但李茹卖了福利房后,便将房产证交还与公司,后李茹曾以小孩上学为名,打了一张借条将房产证借回,始终未还。

    拆迁引发确权之诉

    20105月,在巢湖市的建设规划中,何东升居住的那片福利房恰在拆迁范围内,根据规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李茹将何东升起诉至法院,以房产证为依据,要求法院确认那套福利房归李茹所有。何东升应诉后提交了当时分房的会议记录、集资建房分配方案、购房款收据、李茹借房产证的借条,以及工程公司于20123月给巢湖市政府、大建设指挥部出具的关于李茹房产情况、证明该拆迁范围的福利房属于何东升、房产证应变更而未变更的说明等相关证据,但法院以置换房屋的证据不足为由,确认该福利房归李茹所有。

    何东升不服,先后提出上诉和再审申请,但二审法院的判决和再审法院的裁定,同样以何东升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工程公司已将该房屋产权收回,且房屋产权登记确认为李茹所有的情形,驳回了何东升的上诉和再审申请。

    承办人了解案情后发现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李茹持有的房产证是强有力的产权证明,这些年他们本可随时办理过户手续,但并未办理,法院依据产权证明进行判决无可厚非。

    合肥市检察院受理何东升的申诉后,其所在单位也派人前往该院反映情况。原来,该案看似只涉及何东升一人的利益,其实涉及该公司很多职工。当年,像李茹这样交出福利房后购买集资房的住户有十余家,而交回的福利房随后也由工程公司分给了何东升等十余名职工。那时,已购买集资房交出福利房的十余家住户,虽未像李茹那样提出确认福利房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但他们都在看着,毕竟房屋产权都未过户,仍在他们名下,如果李茹真能收回福利房,他们何乐而不为。苦就苦了何东升这些住在福利房里的职工,尽管买下了福利房,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若根据法院的判决,这些住户怎么办?同为该公司职工,同是房改分房,总不能一部分人买了一套住房而占着两套,而另一部分人花了钱却无房可住。

    产权因故未变更

    承办人向领导汇报后,合肥市检察院民行处就此案进行讨论,一致认为虽然房产过户手续未办,但多份证据证实该福利房确实通过房改分给了何东升,而何东升也确实出资购买,这个事实岂能视而不见?如果仅以一个应变更而未及时变更的房产证,就确认该福利房的归属,这难免有悖事实有失公正,应当提请抗诉。201412月底,合肥市检察院向安徽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表示支持,但要求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

    2015年3月6,民行处副处长与承办人前往该工程公司,就2000年前后该工程公司分配的福利房和集资房情况,分别向工程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干事、会计及与何东升同时分得福利房的老职工进行调查核实,均证实了该工程公司当时制定的分房政策的真实性和因故未作产权变更登记的事实。

    安徽省检察院于2015328日向安徽省高级法院递交了民事行政抗诉书。抗诉书中,除了列举多项证据外,特就李茹打借条借回房产证一事发表了看法:“《借条》表明,李茹曾因小孩上学将该福利房的所有权证从工程公司借出,李茹一方面主张未将该福利房退还给公司,另一方面却用‘借条’方式从工程公司取走本就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证,其主张与行为自相矛盾……”安徽省高级法院于512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合肥市中级法院对该房产纠纷案进行再审。912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1015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李茹的诉讼请求。

    11月2,何东升及其单位领导,风尘仆仆地赶到合肥市检察院,特地给民行处检察官送来一面锦旗。

    案件成功办结,但考虑到李茹家庭较为困难,检察官建议该工程公司给李茹一些必要的帮助和照顾,工程公司欣然应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