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
开矿占林地得缴植被恢复费
时间:2016-02-04  作者:  新闻来源:新安晚报 【字号: | |

    近日,和县检察院成功监督一起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90万元。

    经查,2014年之前,在和县石杨、善厚两镇,有20家矿山企业在该地区采矿,并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同时,因采矿需要,占用了该地区面积为334.88万平方米的林地。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

    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该20家矿山企业需向县林业局缴纳相应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2015年10月8日,和县检察院民行检察官在林业局2014年审计报告中发现,有矿山企业占用林地未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现象,便着手进行调查取证,发现这20家矿山企业未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去年12月11日,该检察院向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林业局对未缴纳企业依法予以追缴。截至目前,和县林业局已追缴森林植被恢复费89.88万元。(柯卫东 沈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