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
农用地遭毁七年未查处 检察院起诉有了结果
时间:2018-04-12  作者:  新闻来源:安徽法制报 【字号: | |

  4月10日,《安徽法制报》头版头条报道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公益诉讼案件。详情报道如下: 

  原标题 

  农用地遭毁七年未查处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被判怠于履职 

  本报讯 (记者袁中锋)未经批准便将耕地修建为停车场,这一破坏耕地的行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却迟迟不予查处,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4月9日,记者获悉,公益诉讼人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日前作出判决,判决确认被告淮南市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土地监管职责违法;判令被告采取有效措施对已被损毁的农用地进行恢复整治。

  涉案地块位于淮南市殡仪馆对面。2011年1月,陈山东从村民吕刚、闫坤手中租得约6亩土地,其中4223平方米为耕地,其余为林地、田坎等。未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陈山东便在该地块上修建了停车场并对外经营。2013年3月,陈山东将该停车场转给闫坤继续经营。后闫坤在该处土地上铺设水泥地坪,进行固化处理,并建设简易房屋一间。2015年6月,闫坤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经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闫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

  为保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在闫坤被刑拘的同年10月,淮南大通区检察院便给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发去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履行土地监察职责,及时对本案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法查处等。2017年9月,大通区检察院再次给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发去检察建议书,建议对非法修建停车场致使农用地遭受损毁的行为进行查处;采取有效措施对已被损毁的农用地进行恢复整治等。2017年11月,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回复称:闫坤目前尚在服刑,我局工作人员无法进行调查,下一步我局拟请检察部门协助我局到监狱进行调查及处罚决定的下达工作;对于检察建议书提出的对损毁的农用地进行恢复治理一事,我局认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应由当事人进行恢复治理,由于当事人目前正在服刑暂时无法进行,待当事人刑满释放后,我局将督促当事人对损毁的土地进行恢复治理。

  收到复函后,检察官前往白湖监狱对闫坤进行询问,确认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仍未对闫坤进行行政处罚;现场查看发现,被破坏的耕地仍未得到恢复。2017年12月6日,大通区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将淮南市国土资源局起诉至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该院认为,对于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予以复垦,或者由淮南市国土资源局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并处罚款;但涉案土地自2011年被毁坏,淮南市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对闫坤等人的违法行为始终未作出行政处罚,造成涉案土地长期被非法占用,被损毁的土地不能得到及时治理。请求确认被告淮南市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土地监管职责违法;判令被告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职责,对闫坤等人非法修建停车场致使农用地遭受毁坏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已被损毁的农用地进行恢复整治。

  今年1月16日,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3月29日,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据悉,在案件判决之前,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已在大通区检察院的协助下前往白湖监狱会见了闫坤,并先后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12月6日,淮南市国土资源局还在相关单位配合下对闫坤违法建设的停车场进行了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