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诉执行”活动有意见怎么办?民事行政检察可以帮你忙!另外,特别提请小伙伴们注意的是: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期限自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活动内容在本文后半部分。
法院的执行程序,小伙伴们都知道一丢丢,一般理解为法院采取法定的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活动。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违法行为可以监督。但您知道什么是“非诉执行”么?对“非诉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是否可以监督呢?下面来看案例。
东至县国土局与薛某自然资源
行政处罚执行检察建议案
基本案情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国土局对薛某作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后,申请东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东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薛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薛某给付申请执行款17160元并书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017年8月4日,东至县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查明薛某在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9020.24元、在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存款494.44元。2017年9月30日,东至县人民法院以未发现被执行人薛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到位标的0元。该局向东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监督意见
东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在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前提下,有权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薛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经网络查询其有银行存款9514.68元,却未及时采取冻结或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也未对薛某采取任何制裁措施,该案件不符合终结执行条件。建议:东至县人民法院加大对该案执行力度,以确保行政处罚目的的实现。
监督结果
东至县人民法院针对检察建议给予回复,表示将在执行过程中加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力度,对被执行人尚未冻结的账户予以司法冻结,并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采取必要的拘留措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执行活动又包括诉讼执行与非诉执行,下面和小编一起理一理非诉执行吧。
哪些非诉文书可以到法院申请执行呢?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写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规范》梳理出:下列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依据:
(一)仲裁裁决、调解书;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三)公证机构出具的债权文书;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可是有法律依据的哦!随检察官一起来看一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第(三)项: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30号)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如果您认为人民法院的非诉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提醒您注意:如果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有关执行活动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而您未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则将不受理您的申请,除非您有正当理由。
重要的事情要说三遍:
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民事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
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民事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
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民事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
一、监督内容与重点
(一)民事非诉执行监督
1.对人民法院民事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重点:
(1)民事非诉执行案件受理违反管辖规定。
(2)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存在以下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执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仲裁裁决、调解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3)应予执行的仲裁裁决、调解,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执行。人民法院认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但是该理由不成立的。
(5)违法不受理执行异议、复议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决定,审查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
(6)未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超标的查封、财产发还不及时、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执行结案等违法行为。
(7)人民法院在作出执行裁决、采取执行实施措施方面存在的其他违法情形。
2.对仲裁和公证的监督重点:
(1)虚假仲裁,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
(2)公证违反法律规定。
(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1.对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密切关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决定的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以下违法情形:
(1)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违反管辖规定。
(2)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应当受理而不受理、不应受理而违法受理、受理审查和对不予受理裁定的复议审查超过法律规定期限。
(3)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应当准予执行而不准予执行、不应准予执行而准予执行、对是否准予执行的审查和不准予执行裁定的复议审查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4)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恢复执行、罚款、拘留、暂缓执行,调查、控制、处置财产等执行裁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
(5)人民法院采取调查、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保管等执行实施措施,及执行和解违反法律规定。
(6)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结案、依法应当变更或者解除执行措施而不变更、解除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行为。
2.对行政机关的行为,重点监督以下违法情形:
(1)行政机关怠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由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一直怠于执行。
(3)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执行等其他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对民事、行政非诉执行进行监督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监督书
2、身份证明
3、相关法律文书
4、证据材料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 核丨吴贻伙
来 源丨池州检察微信公众号
文字丨凌训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