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
凤阳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入选《指导性案例适用指引》
时间:2019-11-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征集、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适用指引》一书,经筛选审核,各省检察机关报送的民事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共53件入选并收入此书,作为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办案的范本。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检察院于2018年办理的王某乙与王某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成功选入。

据了解,凤阳县检察院办理的该起虚假诉讼案,在滁州市检察机关尚属首例,不仅原民事调解书得以撤销,而且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的民事和刑事处罚,维护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促进了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

案情

王某某与褚某婚内在上海市有一套价值约1000万的房产。离婚后,房产证上虽写明只有王某某一人,但属共有的婚内财产,为了保全该套住房,防止前夫获得较大利益,王某某遂与现任丈夫施某私下商量,谋划出一套以虚假诉讼达到个人目的的方案。其后,施某安排朋友王某甲弟弟王某乙与王某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主要内容为王某某以名下的房产作抵押,向王某乙借款800万元。同时通过多个银行账户循环转账等方式,伪造了王某乙向王某某转账支付800万元的银行流水。一切准备就绪后,施某安排王某乙委托律师向凤阳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据其提供的合同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某某与褚某的共同房产。接着,王某乙又向法院起诉王某某,要求偿还借款8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在法院主持下,“原告和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据此下达了民事调解书,从法律上确认了800万元借款的民事行为。检察机关介入前,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阶段。

凤阳县检察院受案后,从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债权债务关系入手,全面梳理案情脉络,发现该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遂制定了缜密细致的调查方案。经审查查明,施某、王某某等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手段实施虚假诉讼,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和民事裁定书,造成了查封房产、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后果。鉴于此,该院遂向滁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并得到支持。2018年5月25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凤阳县法院再审。

同年12月20日,凤阳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原审被告王某某在不存在真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与原审原告王某乙签订虚假合同,人为制造银行转账流水,虚构民间借贷法律事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支持抗诉机关意见,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其进行民事罚款。同时判决施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决王某甲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王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