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
典型案例 | 安徽A茶业有限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
时间:2020-11-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二:安徽A茶业有限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

——监督纠正公安机关不该立案而立案决定,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2日,安徽A茶业有限公司与马里共和国B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按B公司提供的包装样式为其加工中国绿茶,合同价值折合人民币220万元。2020年5月22日,A公司加工完毕后运至宁波北仑港委托一报关代理公司报关出口。但2020年1月9日,安徽C茶业有限公司称A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黄山市公安机关报案。

    【诉讼经过】

    黄山市公安机关于4月9日对该案立案侦查,6月5日对A公司即将出口的茶叶进行了扣押。A公司因产品被扣押无法交付货物,即将面临重大经济损失。A公司认为该案并不属于刑事案件,公司的产品并未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向检察机关请求监督。该案由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认为,该案属于涉民营经济案件,若不及时有效地处置会给当事企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检察长遂决定亲自办理该案。在办案过程中开始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A公司的行为侵犯了C公司的知识产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属于一般的商事活动纠纷,不应刑事介入。屯溪区人民检察院随后主动和公安机关就案情进行了解沟通,和市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专业人员就该案是否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反复进行研究讨论,最后屯溪区人民检察院认为,A公司出口的产品属于涉外定牌加工产品,不会在中国境内销售,其使用的商品标识并不在国内市场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公众在国内不可能接触到涉案产品,不会造成国内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没有侵犯C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现有证据只能证明A公司是根据B公司提供的包装样式加工产品并即将出口海外,无法证明A公司有在境内销售的行为或意图,亦无法证明其出口到境外的产品确实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解、混淆,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行为的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需要以刑事手段追究的程度,遂于2020年6月30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于 7月3日主动撤销案件并对产品解除了扣押手续,A公司的产品后来顺利出口海外。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慎处理为企业挽回损失200余万元,也确保了企业疫后继续复工复产。

    【典型意义】

    (一)检察长带头办理疑难案件,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本案属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历年办理的案件中较少有此类型案件,且案件涉及控告方和被控告方多方利益,也是各类案件中较难处理的案件类型。本案由检察长亲自办理,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和带头作用。

    (二)审慎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强化事实证据收集审查。本案双方都是民营企业,又是涉外的知识产权案件,较为复杂,办理此类案件更要审慎对待,需要结合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故意,充分考虑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情况和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严格按照高检院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相关规定,既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又要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强化事实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防止刑事司法手段的过度介入。

    (三)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助推民营企业复工复产。今年因疫情的原因,民营经济发展面临极大的挑战,在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最高检、省院关于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的部署要求,通过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监督公安机关将不应当立案的案件及时撤案,及时帮助民营企业的产品顺利出口,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