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青蛙是保护动物,为了能享用美味佳肴,趁着夜色去捕捞青蛙,没想“野味”未入厨房,自己却进了班房。近日,安徽省歙县法院对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项黎明非法狩猎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项黎明拘役两个月。
2018年5月16日晚,项黎明骑电瓶车携带头灯、塑料米袋从家中出发,来到歙县王村镇王村中学附近农田内捕捉蛙类野生动物。项黎明用自己携带的头灯照明在农田内徒手捕捉了野生动物黑斑蛙121只,后在准备骑电瓶车离开时被歙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项黎明猎捕的121只野生动物黑斑蛙是安徽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规定:两栖类动物狩猎期为8月15日至9月30日,项黎明是在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法院审理认为,项黎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项黎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项黎明猎捕的青蛙全部被放生,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汪院娟)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00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