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大摸底,助力脱贫攻坚战略”,是安徽省检察院部署的“美丽乡村检察行”专项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紧随活动开展,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将司法救助工作做了“升级版”。
小云接到检察院的电话
2019年9月5日,小云接到检察院打来的电话,听明白了意思,反应竟有些木讷,除了不停的“谢谢”,不知说什么好。
电话里询问了丈夫2016年遭遇车祸的案子。司机酒驾,因交通肇事罪获刑,丈夫作为乘坐人不幸离世,自己刚生下第二个孩子,正在坐月子。巨大的悲痛袭来,经济来源也失去了,拖着两个幼小的孩子,她只能在村办企业干些零活,个子小小的她几乎被压垮了。2018年6月,村里为母子三人申请办理了低保。
电话让小云意外,检察官说的国家司法救助,这个陌生的概念给她带来暖意。
司法救助有了联络员
2019年9月初,埇桥区检察院驻村扶贫干部杨峰,报告了村民小云司法救助案件线索。
为了全面摸清辖区内因案致贫的户籍底数,埇桥区检察院刑事、民行、未检等部门全员发动,在民事侵权、故意伤害、强奸、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类重点案件中摸排线索,和区法院执行部门建立常态化联系掌握第一手资料,与此同时,与乡镇建立了联络员制度,该院几名扶贫干部主动请缨担任联络员,在包保区域全面筛查,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因案致贫人员全部纳入底册,2019年以来,共摸排收集了13件线索。
检察长亲自办理司法救助典型案件
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检察长王道勇主动承办了小云司法救助案件。
“美丽乡村检察行”专项活动开展以来,为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提升“司法救助+扶贫”模式的运用效果,助力精准脱贫,王道勇决定以办理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的示范带动,扩大司法救助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面,将国家温暖切实传递到这一类特殊的弱势群体。选择此案作为典型案件办理,是考虑在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因案致贫的刑事案件中,以交通肇事案件居多,小云所在的村又是该院的扶贫包保村。
从群众上门申请到主动上门办理
经过线索分析,王道勇先联系了小云本人,在电话里,询问了交通肇事案件的赔偿情况,核实了交通肇事被告人因家庭困难,判赔的40余万元没有赔偿的事实,村里也出具了证明。
王道勇指导小云如何收集司法救助的申请材料,并嘱咐院驻村扶贫干部予以协助。
9月19日,埇桥区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收到了小云的救助申请。
“事故发生后,家里出现哪些具体困难?”“现在家庭生活怎么样?”10月17日,王道勇在村部和村民中走访调查,在小云家中亲切询问。
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在制作完成审查报告后,王道勇依法向宿州市检察院报告、向宿州市委政法委报送了《提请审批国家司法救助意见书》,并就小云情况进行沟通,争取救助资金早日到位。
11月18日,王道勇带领检察干警来到村部,将拨付到位的50000元救助金交到小云手中。
下一步,还将对小云进行常态回访,及时掌握情况。对救助对象,该院精准扶贫综合施策,加强与乡镇党委、妇联、残联、村委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集聚各种帮扶力量,避免“给钱了之”,确保被救助对象后续生活稳定。
2019年以来,埇桥区检察院先后为9名因案致贫人员申请救助金,在扶贫路上,“一个也不能少”,检察人员已将做好司法救助作为一道暖心桥,将党和国家的关怀送到困难群众手上,心上。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