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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检察长出庭,公诉首例“认罪认罚”故意杀人案
时间:2019-12-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2月17日上午,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滁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德文作为杨某某故意杀人案的主办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据悉,该案是滁州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在重大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的首例开庭审判的案件。

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罗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3日晚,杨某某与罗某因家庭矛盾在家中发生争执,杨某某先后采取刀砍、掐脖子等方式致罗某死亡。
    案发后,杨某某逃往合肥并在入住的宾馆内割腕自杀,后在家人劝说下拨打“110”报警电话求救,并如实交代了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提讯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

为进一步核实证据、排除案件疑点,办案检察官深入案发现场,对现场方位、藏尸地点进行了实地勘查,并就现场痕迹物证提取、犯罪嫌疑人抓获情况详细询问出警人员。针对案件证据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细致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取证,进一步补强了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杨某某在知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自愿认罪认罚。考虑到该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案件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激情犯罪,被告人还有一名未成年人子女需要抚育,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滁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向一审法院提出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或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建议。

庭审中,检察机关当庭展示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表示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是其自愿真实意思的表达。经公开开庭审理,一审法院确认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据了解,自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滁州市检察机关稳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截止目前,全市已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起诉案件922件117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