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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埇桥:三起涉疫妨害公务案宣判
时间:2020-02-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月17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三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在埇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四名被告人孙玉某、孙二某、恽某某、路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27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永镇派出所民警、辅警到永镇乡孙夏村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发现倪某某家经营的超市中有数十人打麻将、围观,遂驱散打麻将及围观人员,并决定暂扣麻将机。倪某某拒不配合,在民警传唤倪某某并将其带离至派出所的过程中,被告人孙二某(倪某某儿子),被告人孙玉某(倪某某丈夫)暴力阻拦,对民警赵某、刘某进行抓扯、推搡并殴打辅警。

  2020年1月28日,在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八里村疫情防控检查点,被告人恽某某不听疫情防控人员劝告并强行闯卡。在被拦截后,被告人恽某某用拳头打伤疫情防控人员。

  2020年2月2日,在宿州市埇桥区永镇乡政府疫情防控检查点,被告人路某某酒后乘车欲通过卡点。在被拦截后,被告人路某某不听疫情防控人员劝阻并殴打疫情防控人员。

  被告人孙玉某、孙二某、恽某某、路某某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玉某、孙二某、恽某某、路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四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孙玉某、孙二某、恽某某、路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