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下,2020年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驾驶车辆通过固镇县刘集镇梁桥村防疫检查卡口时,因不满防疫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检查,心生怒意,对一名防疫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及殴打,造成被害人右耳处和右眼皮处受伤。
鉴于被告人梁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时向防疫工作人员赔礼道歉并取得了防疫工作人员谅解,固镇县检察院依法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建议法院对此案适用了速裁程序审理,最终检察机关对梁某某的罪名认定和量刑建议得到了法院的全部采纳,固镇县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