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2日至5月25日,程某、秦某和徐某有9个夜晚窜至长丰县、肥东县境内,从电线杆上小木箱内、公路边的标牌缝隙掏出八哥幼鸟141只。同年5月28日晚,程某伙同秦某在肥东县袁河西水库南侧水泥路边,从电线杆上小木箱内掏出八哥幼鸟32只。二人在返回途中被巡逻民警发现,当场从二人的摩托车后备箱和塑料工具箱内查获幼鸟32只。
经鉴定,三人所捕获的幼鸟为八哥,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人将猎获的八哥通过微信朋友圈出售,分别获利1980元、3000元和1000余元。
此案审理期间,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称:2019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将扣押的66只八哥幼鸟送到养殖公司养殖,由于出壳时间较短,共存活35只,死亡31只。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程某、秦某、徐某分别赔偿生态资源损失9600元、15000元、9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秦某、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间内,单独或结伙采用掏窝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三被告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导致野生动物物种数量减少,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诉请三被告单独或共同赔偿其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