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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太湖:多次盗窃不悔改 今年再犯被判刑
时间:2021-12-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2月9日,太湖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盗窃案公开开庭审理,太湖县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这已经是沈某某因为盗窃犯罪第4次被判处刑罚。  

 

  家住太湖县的沈某某今年64岁,多年来以盗窃为生。其曾因盗窃于2010年、2011年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因盗窃于2011年被劳动教养一年。2018至2020年期间3次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刑罚,2021年5月21日刑满释放。然而其却不知悔改,出狱仅仅两个月,再次干起了“老本行”。  

  今年7月至8月间,沈某某先后3次分别将被害人赵某某、周某某、蔡某某停放在住所附近未上锁的电瓶车盗走,并以25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将电瓶车卖给他人。经太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瓶车总价值达6813元。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沈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鉴于其具有坦白等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