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王某某暑假期间在网上刷到一则兼职信息,声称动动手指就能每天赚200元,因闲来无事就添加了自称张某某的微信,想要通过兼职赚点零花钱。在张某某的介绍下,王某某每天帮助其向特定的群聊发放红包,张某某则每天给王某某 150-200左右的兼职工资。在兼职过程中,王某某已经得知张某某为诈骗分子,却依然为其提供帮助,并通过这种方式总计获利 12000 元。
虽然没有实施诈骗,但是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初犯、在校学生等情节,本着教育挽救为主、惩罚打击为辅的原则,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