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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批准逮捕公开审查
时间:2016-03-14  作者:  新闻来源:新安晚报-检察之光  【字号: | |

 

     “此案系民事纠纷引发,当事人有一定过错,且犯罪嫌疑人年纪偏大,社会危险性较小,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石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3月3日,太湖县检察院针对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举行公开审查听证会。

    犯罪嫌疑人石某因其儿媳与被害人潘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月3日伙同其儿子石某某来到潘某家,找潘某讨说法,且要求对方赔偿。遭到潘某拒绝后,双方发生打斗。石某某用匕首将潘某刺伤,后与其父亲石某一道将潘某的轿车砸毁,被毁价值9941元。

    3月1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石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承办人经审查,对石某某依法做出批捕决定。而认为石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无羁押必要,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为慎重起见,该检察院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

    在公开审查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均认为此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且石某年过六旬,认罪态度较好,其妻子因车祸导致生活难以自理,急需其帮助照料,希望检察机关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该检察院充分参考听证会意见,对石某作出了不批捕决定。( 黄昌华)

  相关链接:安徽人大 | 安徽省政府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检察日报 |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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