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0日,安徽省寿县检察院向寿县环境保护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将一起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案件移送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寿县公安局已对该案立案,并将涉案人员李某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在推进“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寿县检察院积极作为,通过查阅卷宗、实地走访等多种渠道深挖立案监督线索。该院侦监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一处非法拆解蓄电瓶并且熔炼制铅的加工作坊,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随即派员前往现场查看。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李某、王某等人在无营业执照、无环保审批手续、无危险废品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废旧电瓶的拆解,并利用私自建造的熔炼炉进行制铅,且通过渗坑排放、倾倒、处置废弃液体。在现场,检察人员发现炼铅作坊内环境十分脏乱,沉积了大面积的酸液废料,拆解电瓶后产生的废硫酸直接倾倒在擅自开挖的三个露天渗坑内,水质发黑并伴有强烈刺激性硫酸气味,沟渠渗坑内还漂浮有废电瓶壳等杂物,渗坑周围的树木已经开始出现枯死并向周边蔓延。
据环保部门初步估算,仅现场已处置的废旧电瓶约40多吨,现场已熔炼出的成品铅锭16个,每个铅锭重约2吨。寿县检察院侦监检察人员认真听取环保部门的情况汇报,积极在现场引导侦查取证,仔细研判案情,分析现有证据,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王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
来源/安徽省淮南市检察院微信公众号